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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亚钾国际独立董事加薪、增名额 看独立董事的公司治理作用完善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22-07-18 1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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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亚钾国际独立董事加薪、增名额 看独立董事的公司治理作用完善)

近一段时间以来,亚钾国际(000893.SZ,以下简称亚钾)的两则公告,引起人们对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的关注和热议。2022年2月21日亚钾董事会公告,拟将公司每名独董的津贴从12万元/年提高到50万元/年(均税前),4月28日亚钾董事会公告拟修订公司《章程》,将公司独董名额由3名增加为4名,公司董事会结构相应从6+3变成5+4.其他公司也有独董加薪或增加名额的事,为什么这两则公告引起关注和热议呢?一是亚钾独董津贴原本在业界属于中上的基础上增加4倍,大超市场预期;二是大幅加薪的同时居然又增加独董名额和比例。人们不仅要问亚钾怎么了,对独董太好了吧!没错,对独董激励重视难道不好吗?当然这绝不是事情的全部,正如公司董事长郭柏春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的:亚钾国际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希望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公司也在着力优化法人治理,通过公司本次提高独董的津贴待遇,是希望独董们更趋于“全职化”,强化独董履职监管职责,能更好地帮助公司并提出专业意见,促进公司持续良性发展。这就是说绝不只是增加独董权和利,还要加大职责,责权利匹配、激励约束对等才是独董作用机制的应有之义。

同时,增加董事会中独董的比例,提高独董在公司治理上的话语权。这种复合式操作,是现有制度下强化独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之举。

独董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设立初衷是针对当时股权分散下的内部人控制,降低代理人成本,强化公司治理。我国1993年青岛啤酒在境内最早设立独董,是因为公司在香港上市的需要,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实行独董制度。设立独董已成我国上市公司加强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

总结我国对独董的认识和实践,要想很好发挥独董的公司治理作用,必须解决好独董的功能定位、独董的要求、独董的保障。

关于独董的功能定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有两句话:一是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二是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都要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这样的表述只是明确了独董为谁服务,并不能让人知晓独董功能的精确定位。独董属于外部非执行董事,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还有股东董事或委派董事、内部董事、监事,上市公司治理中出了哪些问题,还是所有问题非要独董解决?这样模糊的定位使得独董在实践中不仅内部独董的事要干,还被赋予了特别职权,造成独董功能事实上的高估。这样高估定位是独董完成不了或完成不好的。独董不是包医公司治理百病的灵丹妙药,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那独董功能如何定位呢?独董在美国设立初衷就是针对当时股权分散下的内部人控制,但后来的公司实践表明,股权分散下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股权集中下也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经济学家博格洛夫就曾研究转轨经济国家中股权集中下的内部人控制,只不过股权集中下内部人控制与基于集中股权形成的公司控制利益多数具有一致性,内部人控制问题不严重,因此独董的功能就是控制“内部人控制”,也叫“管理层控制”。“内部人控制”有什么问题需要控制呢?就是内部人控制条件下容易出现内部人凭借控制权做出有利于自己而有损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就是经济学家格罗斯曼和哈特所说的“控制权私人利益”。由于股权分散公司相比股权集中公司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更趋于一致性,所以内部人控制问题在股权分散公司和股权集中公司的表现是不同的,在股权分散公司只有内部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不一致,而在股权集中公司不仅存在内部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不一致,而且存在内部人利益与股东(包括大小股东)利益不一致,如我国某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就有这种情况。所以独董的功能控制“内部人控制”就是控制由于这些利益不一致容易产生的“控制权私人利益”。同时独董发挥功能的方式就是监督。独董的监督功能就是监督管理层,以此达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目的。有人认为独董除了监督还要发挥咨询顾问等功能,我们认为咨询顾问不应是独董功能发挥的范围。对公司效益影响大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治理,二是公司的经营管理,独董属于前者。即使在公司治理中,监督是独董的分内任务,必须完成,有些独董所谓给公司发展献计献策不少,而监督任务没有完成,那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如果因此出现问题不能免责。当然上市公司希望独董锦上添花,不仅监督而且发挥咨询顾问功能,但这不能列入法规范围。事实上监督本身会带来咨询顾问之功效,已有不少独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管理经验已经锦上添花了。同时我们强化独董的监督功能,是因为这监督都是事前监督,如果有效将事半功倍。我们希望这样的独董功能定位和功能发挥方式在接下来的我国《公司法》修改和独董制度改革中能够得到关注。

独董要想实现其功能,必须达到三要求,即独立、专业、诚信勤勉,也就是我们通俗所说的既独又懂。这三要求中,独立是核心,专业是前提,诚信勤勉是保障。

独董的独立包括身份的独立和履职的独立。身份的独立包括资格的独立和遴选的独立。资格的独立只要符合现在独董规则的规定就可以,人们非议多的是遴选的独立,目前由大股东或管理层提名的方式从源头上就不利于独董的独立性,因此有人建议应彻底剥夺控制权人对独董的选择权,将之归于公众投资者和中小股东,这在当下可能有些太理想化。多数认可的方式是建立全国的独董人才库,还可根据独董的不同专业方向建立行业、财务、法律、战略等的细分人才库,独董符合条件考试合格的均可进库,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公开提出独董遴选条件和待遇,就像企业其他人才的招聘一样,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企业将独董津贴交与独董人才库的管理机构,由其按照企业对独董的考核结果代为发放。独董身份的独立和履职的独立是相互联系的,有了身份的独立,履职的独立就有了很好的前提。履职的独立性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按照上面所说的独董的功能定位,不依附于大股东、实控人、管理层等认真独立地发表意见。不同类型的公司,独立董事义务和职责的着眼点和侧重点也是不一样的。发表意见要按照独董规则中独董的职权和特别职权,根据公司有无实际控制人选择不同的关注点,再根据公司重要决策、公司财务及控制是否有效、公司运作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来进行。发表意见既包括参加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发表意见,也包括对某些特别事项质询调查后发表意见,这些意见都要按照法规程序公开披露。发表意见除了用手投票还有辞去独董职务的用脚投票。同时不仅保持独董个体的独立性,还有保持公司中独董群体的独立性,所以应该加大独董的比例,在董事会人数中至少占到一半。

独董的专业性是指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保障独董真懂。独董是一批高学历的群体,据统计,获博士学位者超四成,许多还具有各种高水平专业证书,一般是会计、法律背景的专业人才,以及在根据经济、技术、产业等领域的领军人才,应该说专业知识水平很高,但也存在一些来自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实践经历欠缺,专业经验少的情况。为了加强独董的专业性,应该根据企业发展强调独董专业行业来源的多样化;独董应该定期参与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履职知识和能力。人无完人,独董在有些重大事项审核中如果确实感到自己的专业知识力不从心,按照程序可以聘请相应的专业机构给予帮助与赋能,上市公司应给予配合。

独董还要诚信勤勉。独董要准时参加公司董事会等系列会议,认真审议各项决议。独董对企业熟悉才能真专业,而对企业熟悉必须诚信勤勉。独董应该有足够的时间深入调研企业,企业也应为独董熟悉企业提供必备工作条件。还要强化独董的董事身份,独董来到企业,虽然是兼职、是专家,但更是公司的一员、重要一员,这种身份的认同有助于独董专业化履职。我们鼓励独董职业化,企业聘请职业化或半职业化的独董更有利于公司治理,但对这样的独董应控制任职家数。

独董充分发挥作用必须有完善的配套保障。第一强化激励机制,提高独董薪酬。在合理定位独董的功能后,我们看到独董是责任重大的岗位,独立性让独董敢履职,专业性让独董能履职,还得解决独董愿履职的问题。之前对独董软约束的情况下有些独董得过且过,而在独董责任大风险高的硬约束情况下,低薪酬与独董承担的责任风险已不匹配,无法再留任积极履职的独董,提高独董薪酬已成当务之急。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平均年薪8万左右;年薪超过20万元以上占比不超过5%;年薪在5-10万元成为多数上市公司的选择。应该说把独董平均年薪在此基础上翻一倍是应该的,只有独董愿履职,才能更好地敢履职能履职。提高独董薪酬也有利于独董职业化发展。当然这样会加大上市公司的成本,对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通过独董们的勤勉尽责行为,市场中少出几个康美药业案件将会减少多少损失,成本增加了吗,没有,反而是成本相对减少收益相应增加啊!为了提高激励效果,在薪酬总量增加的同时,可实行结构化薪酬,适度引入股权激励,根据考核结果可实行不同独董差异化薪酬。同时为减小独董履职风险,上市公司应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第二建立独董声誉机制,培养优秀独董、金牌独董,形成独董的品牌价值。第三强化约束机制,建立独董诚信档案,给独董立法,从监管驱动到法治驱动,加大考核和问责。强化市场对独董的筛选功能,不断提高独董队伍质量。

要想很好发挥独董的公司治理作用,还要按照不同类型公司的治理问题进行针对性施策。

自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引入并界定“实际控制人”,我国便有了有实际控制人公司和无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区分,随后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做了强制性要求。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无实际控制人公司需具备以下条件: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况;单个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单个董事无法控制董事会;股东间无一致行动协议;单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

随着我国公司发行上市、股权分置改革、增发股份、配股等股权多元化发展,很多上市公司事实上逐渐向无实际控制人公司靠拢,近年来我国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增长速度高于上市公司整体数量增长速度,据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DRS)的数据整理,到2022年4月底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已有282家为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在2015年首次低于标志相对控股权的三分之一标准,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中的重要群体,并且随着股权多元化全面注册制的发展还会更多。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只要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就可以,但在实践中,有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由于股权关系而形成,特别是“一股独大”的股权关系;而在无实际控制人公司中,股权相对分散,虽然一定程度避免了有实际控制人公司中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产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利益输送等违规违法行为,但在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容易出现的管理层盘踞主导的 “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也是从有实际控制人公司向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转变过程中存在的公司治理难题。因此,在无实际控制人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独董制度,引入一支“独立”(于管理层)、专业、尽责的职业力量,持续加强对无实际控制人公司治理和监管的针对性施策也越来越迫切。

独立董事自实行以来,曾有不少事件让人们关注和热议,如2001年正式实行独董制度后的郑百文事件和2015年“宝万之争”,但真正让人们高度关注和热议的是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集体诉讼制度的实施,标志性事件是随后发生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宣判和处罚,5名曾任或在任的独立董事因承担连带责任合计赔偿3.69亿元,被称为天价赔偿啊,但像亚钾这样受到关注和热议的正能量事件并不多。

这些事件之所以受到关注和热议,根本原因还是独立董事作用如何评价?长期以来,不少人认为独立董事是“花瓶”、“摆设”,既不独又不懂,有人还据此强烈要求把这一制度取消。但据相关研究,独立董事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市场化和法治化改革的产物,整体上应该给予肯定,大部分独立董事都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独董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力量。据统计,到2021年底,A股上市公司共有独立董事1.4万人次,四成以上是博士,很多是社会各界的精英,已积累了比较好的独董经验。2021年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将允许设审计委员会且其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股份公司不设监事会。据此只要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由半数独立董事组成,公司就不必设立监事会。允许独董取代监事会,但没有允许监事会取代独董,反映了制度上的肯定倾向,独董已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如何加强、发挥好公司治理作用的问题。

应该看到,肯定独董作用,并不代表质疑独董的“花瓶”、“摆设”说法没有道理,这种质疑确实也有原因。我国的独董制度自实行以来,一直存在功能定位和体制设计不合理、独董收益与责任不匹配、对独董事实上的软约束三大问题。独董的选聘和考核、津贴额的确定和支付方式让独董不能很好保持独立性;按国家法规独董责任很大、任务比较重,但独董的津贴并不与此相匹配,数额少,同时独董是兼职有些还管理实践欠缺,专业性不够,造成独董不懂;独董工作不少是走程序,工作成效缺乏严格考核,勤勉尽责不够,事实上软约束。造成有些独董愿上岗,但不愿履职不敢履职不能履职的尴尬情况。这有独董本身的原因,也有监管层、上市公司的原因。这样的独董被质疑为“花瓶”、“摆设”也就不足为奇。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再来看引起热议的亚钾对独董大幅加薪又增名额事件。这事件一是体现了对不同类型公司实行针对性公司治理措施,顺应了公司治理的规律。亚钾主动选择无实际控制人状态,说明公司的主要股东对管理层的高度信任,而管理层兢兢业业、雷厉风行,不断创造出公司发展的新成果,又主动接受不断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反映出管理层对公司发展的强烈自信;二是利于独董进一步勤勉尽职,实现独董专业性要求。根据公司公告内容,原有独董和新增加独董专业性都非常强,又有比较丰富的独董履职经验,相信此次诱人的加薪一定会大大激发独董们的履职积极性,让他们进一步勤勉尽职,实现专业性要求,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三是基本解决了独董的独立性。因独董的独立性分为身份的独立和履职的独立,身份的独立是业界诟病比较多的,但这不是公司自己单独能够解决好的,而独董履职的独立性对独董独立性更具有实质意义,而这需要对独董强化履职监管职责,公司董事长采访时所说公司又强化独董履职监管职责正满足了这一要求,独董履职独立性就能够实现,还最大限度弥补身份独立的不足,因此基本解决了独董的独立性;四是体现了上市公司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强化,是“公司的觉醒”,是现有制度下强化独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的切实有效之举。如果多数公司意识到这一点,一定对我国独董作用发挥带来巨大推动作用。

当然,像亚钾这样幅度之大的做法还是个案,市场中真要发挥好独董的作用,仅靠某个公司的力量是不够的,应该完善制度和规则,形成监管层、上市公司、独董三位一体的协同行为。2021年12月4日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谈到康美药业案时就谈到,证监会正组织力量对独董制度变革进行研究,将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而最近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正在完善独董人才库,暗示接下来很可能会有独董改革和完善的新举措,让我们拭目以待。(作者杨运杰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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