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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股份领罚单 受损投资者可维权索赔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21-04-06 10: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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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妮股份领罚单 受损投资者可维权索赔)

4月5日晚间,安妮股份发布公告称,其于2021年4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经监管部门查明,安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3月2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时代”)、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画面”)、深圳市鑫港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源”)收购了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想”)51%股权。2015年3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2015年3至12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7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065.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76.22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

安妮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决定:对安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往前回溯,安妮股份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今年3月15日,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安妮股份被正式处罚,意味着因其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可正式启动索赔。”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参照类似胜诉案例,估计在2016年3月10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净买入安妮股份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损失(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谢良律师进一步介绍说,投资者若提出索赔,可准备以下初步资料:1、证券营业部打印盖章的对账单(对账起止期间:2016年3月10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安妮股份之日打起)至2020年11月30日);2、证券营业部打印盖章的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表或账户确认单等基本开户信息证明;3、身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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