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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鹏起B:*ST鹏起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证券之星综合 2019-07-12 09: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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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4),公司因与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破产管理人股权转让纠纷涉讼。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涉讼。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0,965,000元(股权转让款)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原告撤诉,本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19年3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4),公司因与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破产管理人股权转让纠纷涉讼。

近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简称“东阳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783民初3594号),获知关于公司与鼎立控股破产管理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原告鼎立控股破产管理人未在东阳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东阳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本案作撤诉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鼎立控股于2017年5月3日由东阳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鼎立控股的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公司后,从债权申报和企业资料中发现,本案中鼎立控股与被告*ST鹏起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了《关于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截至2017年5月3日鼎立控股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鼎立控股尚未支付全部转让款,*ST鹏起也尚未向鼎立控股转让股权,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此外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为维护鼎立控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鼎立控股与被告*ST鹏起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的《关于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已解除;

2、请求被告*ST鹏起返还已支付的款项10,965,000元;

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三、诉讼裁定情况

根据东阳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783民初3594号)知,东阳法院在审理原告鼎立控股破产管理人与被告*ST鹏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鼎立控股破产管理人未在东阳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2日

报备文件:《民事裁定书》([2019]浙0783民初3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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