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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危局发酵!股票市值蒸发470亿,更遭律师实名举报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19-07-08 13: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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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何去何从?

今日开盘,A股的新城控股再度一字跌停。受新城控股实控人、原董事长涉嫌猥亵儿童案影响,新城系旗下3家上市公司市值已暴跌471亿。

今日上午,新城控股公司债“19新城01”跌19.95%。

与此同时,两名律师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直指新城控股、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违规,举报人提请证监会对可能存在的内部交易进行调查。

不过,香港市场却传来新城系股票疑似引来“援军”。有“港股狙击手”之称的香港地产大佬刘銮雄旗下的天发证券,逆势买入H股的新城发展控股。

而今日上午,H股的新城发展控股、新城悦服务逆势上涨,到上午11点30分时,分别上涨3.87%、8.07%。

新城系三大上市公司市值蒸发471亿

A股的新城控股,到今日上午,已经3个一字跌停,今日上午收盘价为31.12元,市值从963亿元下跌到上午收盘后的702亿元,市值缩水261亿元,目前来看下跌势头并未止住。

H股的2只股票虽然今日有所回升,但近几日跌幅更厉害。H股的新城发展控股股价自事件发酵,至今4天暴跌34%,市值蒸发212亿港币,最新市值为411亿港币。

H股的新城悦服务4天暴跌36%,市值蒸发25.5亿港币,最新市值为45.5亿港币。

两只H股上市的股票市值蒸发合计人民币为210亿元,加上A股新城控股,3家上市公司市值暴跌了人民币471亿元。

两律师实名举报新城控股涉嫌证券违规

新城控股的事件还引发律师的关注(文末附有举报全文)。

近日,两名律师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直指新城控股、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违规。实名举报信中,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律师称,王 振华在其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即为新城控股作为上市公司主体已知悉该重大事件。举报人提请证监会对可能存在的内部交易进行调查。

举报主要内容如下:

1、猥亵案发生在6月29日,由于王 振华是董事长,所以案发同时应认为公司知情,并应当对公司业务和股价的影响有评估;

2、6月30日被害人母亲举报应该知情,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所预知,事实上王 振华7月1日自己去公安已说明问题;

3、刑事案件的发生及举报的发生均会对公司及其业务造成影响,均应分别及时公告而未公告;

4、王一定在去公安前与他人就相关事宜进行了协商,一定有人知情。其中与公司高管及律师协商的可能性更大;

5、其后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可能是部分知情人进行股票交易,很可能是内幕交易。

香港富豪旗下券商逆势买入

诸多利空之下,在香港市场传出富豪旗下券商逆势买入消息,今日新城系2只H股也逆势走强。

根据富途证券行情显示,7月4日,天发证券曾疯狂买入高达1199.09万股,当天新城发展控股在开盘大跌逾15%之后,迅速拉升,收盘时跌幅已经收窄至10.57%。

7月5日,天发证券的抢筹仍在继续,根据富途证券更新的数据显示,天发证券又净买入368.07万股,位居新城发展控股第一大买入席位。

多家财经媒 体均指出,逆势买入的是天发证券,而这家券商背后的大股东,正是有“港股狙击手”之称的香港地产大佬刘銮雄。

刘銮雄在港股市场具有一定号召力,港股市场甚至有传言,凡是他涉及的股票,必定大涨。而奠定刘銮雄名气的,则是他在港股市场上“狙击”4家上市公司,均以胜利告终。

从过往历史来看,尽管刘銮雄多次在地产公司低谷时候果断出手,但此次通过天发证券买入新城发展控股背后的资金究竟是谁,仍是一个谜。

截至发稿,尚未见刘銮雄方面对此事公开回应。

基金会否再下调估值引关注

新城“出事”后,多家持仓的基金公司公告下调新城控股估值,绝大多数都是按照31.12元,相比“事件”发生前的收盘价,给了3个跌停估值。

另据了解,还有一些基金公司估值调整更狠,直接给出25.21元的估值,相当于是事件在A股反应前的7月3日收盘价基础上给出5个跌停。

对于给3个跌停的估值,今日已经达到,且新城控股仍在一字跌停。公募基金会否再度下调新城控股估值值得关注。

附律师举报全文:

关于新城控股、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违规的举报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们系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律师。现向贵会举报控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编号601155,下称新城控股)、王 振华及其他新城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提请贵会依法调查并追究其等法律责任,事由如下:

一、2019年7月4日,新城控股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变更的公告》(下称《公告》)。根据《公告》,新城控股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王 振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免去董事长职务,但仍担任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据人民网2019年7月3日23:24消息,王 振华系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新城控股股价开盘即跌停。根据媒  体报道,新城控股的众多中小投资者遭受了严重损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王 振华涉嫌猥亵儿童罪、触犯刑法。王 振华在2019年6月30日被害人家属向公安机关举报控告之日,最晚在2019年7月1日被公案机关立案调查之日,即应预见自己将因涉嫌犯罪而无法履行董事长职务,对新城控股公司经营以及股价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从而应立即告知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后续事务作出妥善安排,此为王 振华作为董事应尽之谨慎、勤勉义务。

三、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即属于重大事件之一。

王 振华作为新城控股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对自己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应予知悉,在其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之时即为新城控股作为上市公司主体已知悉该重大事件。新城控股在王 振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前即应立即(2019年7月1日)通知新城控股有关人员及部门依法处理,即使依照《信披管理办法》2个交易日披露期限的要求,新城控股也至迟应在2019年7月2日履行信披义务。但是,新城控股却在2019年7月4日才向公众披露,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应对受损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据报道,2019年7月1日至3日期间共有5起大宗交易。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柳汀街证券营业部4度出现在卖方席位上,5笔交易卖方营业部都来自宁波连续三天的5笔大宗交易,来自宁波的卖家们一共卖出187.6万股,成交额累计达7900万元,其中仅中国银河证券宁波柳汀街营业部一家就卖出155.6万股,成交额6500万元。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新城控股有关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至少在2019年7月1日即王 振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之前后即已知晓王 振华被刑事立案调查的事实,并涉嫌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窜通、进行内幕交易。

我们现对新城控股、王 振华、其他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举报控告,提请贵会依法调查如下事实,并据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在6月29日 王 振华发生违法行为事件及被害女童母亲前往上海后至30日晚报案前,是否与王振 华及其家属中系新城控股高管之人员进行过商谈?王振 华及新城控股高管是否会商过前述事件之后果及对新城控股之影响?

2.在被害女童母亲于30日晚报警后,王 振华及新城控股高管是否知悉该报警?及是否会商过该报警之后果及对新城控股之影响?

3.在王振 华于7月1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前,王 振华是否与新城控股高管是否会商过可能之后果?是否对新城控股后续管理等有关事务进行过会商及会商情况如何?是否对今后工作向各位高管作出安排?

4.如新城控股有关高管在7月1日王 振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前后几小时内已经知悉该情形,是否会商过可能之后果?是否对新城控股后续管理等有关事务进行过会商及会商情况如何?

5.根据《公告》,新城控股系于7月3日通知召开董事会并于当日召开董事会。董事会通知系由何人于该日具体何时通知?该次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中是否讨论过应于当日(7月3日)即行立即披露?后决定于7月4日公告而非7月3日立即披露的原因是为何?

6.王 振华、新城控股高管是否在2019年6月29日违法行为事件后至7月4日开盘前与新城控股的有关股东、股民、贷款银行、债权人等以任何方式(包括通过第三人)进行过联系?联系的内容如何?

7.2019年7月1日至3日期间共有5起大宗交易。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柳汀街证券营业部4度出现在卖方席位上,5笔交易卖方营业部都来自宁波连续三天的5笔大宗交易,来自宁波的卖家们一共卖出187.6万股,成交额累计达7900万元,其中仅中国银河证券宁波柳汀街营业部一家就卖出155.6万股,成交额6500万元。请贵会对可能存在的内部交易进行调查。

8.其他贵会认为应当调查的情形。

我们并提请贵会在如上调查后依法向我们及社会公众告知查处结果。

我们相信,贵会一定能够从维护法律、遵守法定职责、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证券市场秩序、维护股民的合法权益等角度出发,依法查处,还市场和股民以真相和公平。

举报人: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所:严义明律师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律师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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