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晚间,江淮汽车发布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环保车罚字【2018】19号),罚没款共计1.7亿元,处罚原因是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
据公告,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江淮汽车有3辆新车的车载诊断系统(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却被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此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江淮汽车对此违法行为停产整治,并没收违法所得879836.54元,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84740800.00元)二倍罚款169481600.00元,共计170361436.54元。
江淮汽车表示,本次抽查的车辆为京五排放标准(第1阶段)的载货汽车产品,只在北京销售共计765台,目前已经停产,并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据查询,本次处罚源于去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江淮汽车新车环保一致性的抽查,并在同年7月发现公司有三台京五状态载货汽车产品疑似存在问题。今年3月2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知江淮汽车于4月15日对公司是否涉嫌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重大处罚举行听证,后经江淮汽车申请,听证延期至5月16日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