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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完善退市制度 核发3家IPO批文

证券之星综合 2018-03-02 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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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控金融风险,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基础功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证监会就修改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特别是2014年《退市意见》发布以来,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证监会在总结《退市意见》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落实《证券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

此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增加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决定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且这次对《退市意见》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情形时的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因此,删除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后续工作中,证券交易所将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程序等事项,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二是对新老划断作出安排。新规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新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新规定。

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实内在可持续发展基础,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下一步工作中,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贯彻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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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注册制改革是整个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2日在谈及注册制改革时对上证报记者表示,不能马上实施注册制,并不意味着现行的发行审核制度就不能加以改进和创新。“我觉得还是要改革发行制度,因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最终还是要靠改革开放,最终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还是在于改革开放。”

肖钢是在政协经济组驻地接受采访时作出上述表示的。

谈及资本市场支持“独角兽”企业上市时,他表示:“这是核准制度的一个创新,过去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在股票发行的制度上经过了好几个阶段,最早是搞额度制度,然后有一个通道制,后来我们发展到核准制。”

“注册制改革是整个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但同时注册制改革也要具备一些条件才能实施,从核准制到注册制改革中间必然有一些过渡。”他表示,不能马上实施注册制,并不意味着现行的发行审核制度就不能加以改进和创新,应该将其看作历史的动态过程,这是一种很好的探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注册发行制度。(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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