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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二年改三年 多家涉诉失效公司再入索赔区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18-01-19 09: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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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诉讼时效二年改三年 多家涉诉失效公司再入索赔区)

经过多年的酝酿和修改,《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截至目前已经实施三月余,其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对证券投资者维权也产生重大影响。昨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由于“诉讼时效二年改三年”,华锐风电、海润光伏、天目药业等案符合索赔条件却未起诉的受损投资者或成最大受益者。

 

具体来看,就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时效,《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一)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刘国华律师介绍,虽然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法律和司法解释就新旧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但已有地方法院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制订了 《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尚未超过二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刘国华律师表示,由此可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尚未超过二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按《民法通则》计算诉讼时效已过期的一些案子,如海润光伏、天目药业、华锐风电,按照新的《民法总则》则仍然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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