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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赛格B:每10股派0.27元 21日为股权登记日

证券之星综合 2017-08-11 08: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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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7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7月2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媒体发布的《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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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7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7月2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媒体发布的《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自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到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现将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 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35,656,249股股(其中A股989,194,931股,B股246,461,3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3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27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3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按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7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633)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一)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8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8月17日。

(二)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8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8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8月17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一)截止2017年8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二)截止2017年8月21日下午(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8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8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8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17年8月21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 其它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7年8月31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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