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的进展情况
2017年7月12日,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鲁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济南中院”)送达的(2017)鲁01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济南中院已就在执行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齐物公司”)与山东省龙口水产综合公司(简称“综合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物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事项依法作出了裁定。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17年6月8日收到济南中院传来的《质证答辩通知书》等文件,该通知书称济南中院在执行齐物公司与综合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物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15).
收到上述《质证答辩通知书》后,公司积极认真地进行了质证答辩,并请求济南中院依法裁定驳回齐物公司的申请,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裁定情况
济南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法作出了(2017)鲁01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
济南中院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鲁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中,已经对涉案资产划拨问题进行了审理,并认定不存在无偿划拨问题。因此,齐物公司以中鲁公司无偿接受综合公司财产为由要求追加中鲁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不予支持。济南中院裁定如下:驳回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济南中院已驳回齐物公司申请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限尚未届满,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有无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