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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屡现天价罚单 牛散接连被罚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2017-05-04 08: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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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操纵市场屡现天价罚单 牛散接连被罚)

近日,证监会连发多个行政处罚书,其中,两起操纵市场案引发关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涉及牛散朱康军和李健,另一方面则是罚没金额巨大,一宗被罚没超5亿,一宗罚没金额3000多万。

先来看看被罚没超5亿元的朱康军操纵市场案。证监会调查显示,2013年初至2014年8月,朱康军先后控制陈某明等42人的49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账户组,连续买卖“铁岭新城”,并在其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铁岭新城”,影响“铁岭新城”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179790286元;在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5月26日的332个交易日中,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中兴商业”获利88020998元。证监会认定朱康军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此,朱康军提出五项申辩理由,分别是第一,朱康军是因看好“铁岭新城”“中兴商业”的投资价值而交易该两只股票,并不存在意图通过连续交易或者自成交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进而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以获利的主观故意。第二,涉案交易行为是正常的连续买卖而非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因使用的账户较多、资金量较大,操作中确实存在短时间想要连续买入股票或者因股价波动而改变申报方向后发生不同账户之间成交的情况,但这并非刻意为之。第三,“铁岭新城”和“中兴商业”在涉案期间的股价波动有其他重要原因,且涨跌幅在合理范围内。第四,对认定时间和金额有异议。第五,即使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在确定罚没金额时,也只能将使用他人账户的盈利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但不应将他人账户盈利中不属于朱康军本人所有的部分纳入罚款金额计算的基础。

证监会回应,第一,对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以《证券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是以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定依据的民事司法解释或者某种学术观点为依据。第二,朱康军在涉案交易中的操作手法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操纵意图。第三,朱康军并未提出可以排除其涉案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合理解释或证据。第四,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在每个交易日或者每个交易日的每个时段、每个时点都在实施操纵行为。 第五,证监会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已扣除涉案股票的买入成本和交易税费。基于此,证监会决定没收朱康军违法所得267811284元,并处以267811284元罚款。

而另一份罚单则是开给李健的,他实际控制并使用“李健”“李某祥”“顾某莎”“赵某华”普通账户和“李健”信用账户操纵“市北高新”,主要是通过盘中和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方式,影响“市北高新”价格和交易量,最终被证监会“没一罚三”,既没收了9377375元的违法所得,还被处以28132127元罚款。

在A股市场上沉浸多年的投资者应该知道,朱康军和李健是“著名”牛散,前者曾介入神开股份的控制权之争,豪赌博元投资(现为退市博元)重组,后者则押注福建南纺重组,名噪一时,此次证监会对两人的重罚,表明了对操纵市场的严厉打击态度。

业内人士指出,操纵市场行为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资源配置功能,破坏市场竞争机制,从证监会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来看,罚款动辄上亿,可见操纵市场行为的确会产生很大影响,而且影响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相信随着监管层打击力度的加大,市场会逐步回归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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