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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若涉案 IPO发行人不再连坐

来源:证券时报 2016-12-10 07: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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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荐机构若涉案 IPO发行人不再连坐)

证监会:取消因保荐机构涉案叫停在审项目

继前一周表示正在考虑完善、调整对涉案中介机构采取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之后,证监会12月9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两项发行监管问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和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等规则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需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

此前的规定中,《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规定,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中止审查;《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规定,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这两项规定,都属于审慎性措施,前者意在避免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波及其他推荐项目,后者意在避免发行人随意更换保荐机构,弱化保荐机构把关作用。两项规定的执行,对于传导监管压力、提高审核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他也指出,上述两项规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荐机构推荐的大量无过错在审企业被中止审查,另一方面该等企业需要通过更换保荐机构“自救”的,又必须重新申报,使无过错的发行申请人面临较长的时间成本。由于IPO排队企业依然较多和证监会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上述矛盾日渐突出。

为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与合理预期,证监会对上述两项监管问答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完善,在不降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责任和督促保荐机构规范执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无过错发行人的不良影响。

根据修订后的相关监管问答,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应当对由其承办的在审项目是否继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

全面复核的要求包括:重新履行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合规程序,最终出具复核报告,确定相关项目是否仍符合发行条件,是否仍拟推荐。保荐机构内核负责人、合规总监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复核报告应当将内核小组会议纪要、合规部门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经复核,拟继续推荐的,可同时申请恢复审查;经复核,不拟继续推荐的,应当同时申请终止审查。对于被调查或侦查事项涉及的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其他保荐项目,保荐机构除按上述要求进行复核外,还应当更换相应保荐代表人后,方可申请恢复审查。

而如果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不再重新排队,但应由新的保荐机构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独立出具新的保荐意见。有两种情形除外,一是保荐机构因发行人不配合其履行保荐职责或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主动终止保荐协议;二是发行人非因保荐机构被立案或执业受限而主动与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的。

同时,保荐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比照处理。

张晓军强调,为了继续保持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压力,让其为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新出具的推荐项目,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仍不再受理。(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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