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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股份大股东找人代持被罚 投资者或可索赔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陈刚 2016-04-20 14: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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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网文峰股份周二公告,证监会查明2014年12月大股东文峰集团向陆永敏协议转让1.1亿股文峰股份系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并且文峰股份未如实披露该信息,拟处罚公司、大股东及相关自然人。

大股东找人代持被罚

2014年12月23日,文峰股份公告,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大股东文峰集团2014年12月21日与陆永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1.1亿股文峰股份 (占总股本14.88%)转让给陆永敏,金额为8.635亿元。

然而,证监会去年12月一纸立案调查通知,文峰股份第三大股东陆永敏系文峰集团找来的代持“马甲”一事曝光。

昨日,文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文峰集团及徐长江先生等14名自然人近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证监会查明:2014年12月文峰集团向陆永敏协议转让1.1亿股 “文峰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4.88%)系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

证监会表示文峰股份及陆永敏、文峰集团在之后的公告中均未披露代持情况。根据相关法规,拟责令文峰股份、文峰集团改正,警告及分别罚款40万元,同时拟警告陆永敏、公司董事长徐长江,分别处罚40万元、20万元。文峰股份其余12个高管也分别将被警告和罚款3-10万元不等。

代持一事不简单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李淑君主任昨日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表示,“根据相关法规,证监会在监管过程中,绝对禁止上市公司的股权存在代持的情况。”

“文峰股份大股东找人代持股的目的目前无法确定。但根据已发生的代持情况,存在规避法律上的限制要求的情况。如果是基于非法的目的,有可能是为了逃避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逃避主体资格的合规性要求、逃避内幕交易的监管要求、逃避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当然也可能存在为逃避税收征收的可能。”李淑君主任如是分析。

记者注意到,去年4月份,文峰股份除了每10股转增15股,还每10股派3.6元(含税),陆永敏获得税后分红3762万元。

有财务人士分析,如果不是代持,文峰集团获得分红需要按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再以红利形式发放给自身的公司股东或者个人股东,其又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更需注意的是,文峰股份公告显示,大股东转让股份给陆永敏的前一天,徐翔母亲郑素贞也受让了1.1亿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总价同为8.635亿元。

而文峰股份从2014年12月23日前一天的收盘价8.74元 (未复权、下同)一路上涨至2015年4月9日收盘价49.18元,当天还创历史高点52元。

文峰股份股价大涨后,文峰集团及其子公司2015年4月7日至5月4日累计减持文峰股份逾4.6亿股,套现超过67亿元。

加上徐翔已经出事,因此有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认为,文峰股份大股东找人代持一事可能不简单。

若处罚投资者可索赔

李淑君进一步表示,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李淑君称《证券法》第六十九条也规定上市公司信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证监会对文峰股份就公告涉及的情况进行处罚,投资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赔偿。”

事实上,随着文峰股份遭大规模套现、徐翔事发后郑素贞持股遭冻结,文峰股份股价整体上一路下滑,去年股市暴跌时曾跌至5.89元,今年更走出4.98元的低位,而昨日收盘为6.03元。

此外李淑君表示,“证监会对于代持情况,并非一般的‘披露即合规’的操作模式,如果在‘实际股东’主体不存在其他障碍的情况下,证监会可能作出要求‘名义股东’退出,‘实际股东’显名的处理措施。当然,这具体有待证监会的认定。”

就公司大股东找陆永敏代持原因等问题,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昨日致电文峰股份,公司证代程敏表示“董秘不在”,而本人也由于“公司马上要发年报了,不方便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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