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日太阳虽已破产重整为协鑫集成(002506),但因超日太阳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仍可以向公司索赔。本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公司方请求追加倪开禄等自然人与破产管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这被投资者方的律师视为故意拖延时间的表现。另外,出于对胜诉此案的信心,有律师表示愿意垫付此案的诉讼费。
毕马威突然躺枪
2015年6月,协鑫集成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前身超日太阳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超日太阳处以60万的行政处罚。之后就有不少投资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司追讨损失。
本案在去年7月就获得上海有关法院受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协鑫集成虽然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苏州,经过上海两级法院裁定,案件最终裁定移送南京市中院管辖。
3月28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此案代理律师之一,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告诉 “大众维权易”记者:“当日开庭时间原定于9:15分开始,因为协鑫公司工作人员称搞错时间了迟到了,10点才开庭。当天上午开庭没有全部审理完,只完成了证据交换、证据质证,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询问、辩论、以及最后陈述阶段还要等下次开庭。”
当日开庭,被告协鑫集成还提出了追加被告的请求。协鑫集成开庭时提出要求,要追加公司重整之前的实际控制人倪开禄等九位自然人作为共同被告来共同承担赔偿,另外还请求法院追加金杜律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重整的管理人到庭作为追加被告。法院当庭未做决定,表示这一请求要评议。
“这是在故意拖延时间,对方提出的理由也很奇怪。比如说,要把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列为被告,理由居然是破产管理人比较清楚事情的来弄去脉。更重要的是,追加被告的要求完全可以在开庭之前提出来,公司方却是直到开庭才申请。原告认为,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是一种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因为被告在开庭后才申请,而之前有很多时间都未提出申请。”
债券和股票投资者均可索赔
与其他股票的索赔案不同,协鑫集成可索赔的不仅仅是炒股受损的股民,还有超日债的债民。不过具体在有资格索赔的时间上,目前尚未有明确说法,各律师之间的征集标准有出入。
吴立骏认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16日期间买入并在2012年10月16日至少持有一股的股民;在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19日期间买入并在2012年12月19日至少持有一股的股民;在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19日期间买入并在2012年12月19日至少部分持有的超日债民,在债券复牌后卖出或部分卖出的债民。”
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则表示。“2012年3月12日至2012年10月16日买入*ST集成且在2012年10月16日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以及2012年3月26日至2013年1月23日买入*ST集成且在2013年1月23日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均具备索赔条件。”
从当天庭审情况来看,其中一个时间段已经得到认可。吴立骏说:“此次开庭我代理的有两个股民和一个债民,涉及到后面两个条件,上市公司对我们提出的2012年12月19日开始的实施日和基准日是认可的。”
律师表示愿意垫付诉讼费
目前,“大众维权易”栏目已正式启动针对协鑫集成的受损投资者征集活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 025-84686862、025-84686887或者邮箱dzzqwqe@126.com与我们取得联系。而出于对此案的信心,有律师向大众维权易表示,愿意垫付投资者的诉讼费支出。这样的话,投资者除了律师费是打赢官司以后才给,连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也由律师垫了,是零成本参与维权。
“本案获赔概率非常高,目前有相当多的股民和债民还没有加入到索赔中来。目前大环境是非常好的,维护和保护中小股民合法权益为重中之重,现在可以放心地加入。索赔对股民来说不会产生额外的损失,积极保护自己对权益是很重要的。”吴立骏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比较丰富,之前投资者起诉南纺股份虚假陈述的案件以及投资者起诉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案件即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纺股份案件中投资者最终获得了胜诉判决,海润光伏案件中投资者亦获得了赔偿,因此,我们对于ST集成的投资者最终获得赔偿充满信心。”王智斌律师表示。
除协鑫集成以外,本报还在针对零七股份、三峡新材、莲花健康(曾用名:莲花味精)等26家公司展开索赔征集行动。其中,南纺股份、神开股份、宝硕股份等公司此前已有投资者拿到赔偿。本栏目已结束征集的佛山照明、汉王科技、华鑫股份索赔行动,投资者也均已拿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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