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洲兴业(600603)周一晚间公告称,公司已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初审民事判决书,公司与大明律所合同纠纷诉讼案败诉,公司将提请二审,并积极准备应诉。
公告显示,2013年4月15日公司就5个案件委托静安法院执行一案(下称委托执行案)委托大明律所代理,并签订一年期风险代理合同书,约定律所代理费采取风险收费方式:1、以宁波中院委托执行标的5900万元为基数,以结案时公司实际确认委托执行案减少履行部分金额的10%作为公司支付大明律所代理费的金额;2、结案时,公司一次性支付应付的代理费;3、合同签订后,公司应预付大明律所代理费35万元作为前期费用,委托事项结案结算或本协议履行完毕时,该35万元折抵相应律师代理费;4、该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暂定一年(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5日止),委托期满时如案件未完成,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延长合同期限。
大洲兴业在合同签订后在2013年4月18日按约向大明律所支付35万元代理费,并在2014年4月28日向其提前预支风险代理费200万元。后因级别管辖原因,静安法院宣布不再执行上述宁波中院委托其执行的案件,并解除公司在国际丽都份额为10%的股权及其孳息的查封。
2014年11月7日,大明律所以委托案件已全部完成,向公司催讨未果为由,就公司风险代理费支付事项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费用355万元及逾期利息。就该风险代理费支付事项,公司认为,该委托案件涉及的债务金额并未减少,委托案件并未实际终结,合同目的未实现,不具备结算及付款条件。并以双方约定的结算及付款条件尚不成就对为由,向静安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大明律所返还提前支付的200万元预付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大洲兴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剩余代理费人民币355万元及逾期利息,对大洲兴业提出的反诉请求不予以支持。
大洲兴业表示,该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根据案件的诉讼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