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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车30高管疑涉内幕交易 子女配偶全家上阵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杜放 2015-01-11 09: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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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中国北车合并近日疑现“内幕交易”:合并预案显示,两家上市公司近30位高管及家属在停牌前半年内,频繁买卖各自或对方公司股票。仅从复牌后连续6个交易日涨停来看,尚未卖出股票的高管收益超过70%。

尽管南北车高管均宣称,购买股票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法律人士仍表示,由于上市公司合并前未披露增持计划,这一高管“套利”行为事关股民利益,监管部门、上市公司需彻查给出说法。

南北车爆出“内幕交易门”

中国北车和中国南车这两家世界上最大的铁路设备制造商即将合并,260亿美元合并市值,也将创下我国资本市场近年来的纪录。然而,合并预案中的自查报告显示,中国南车、中国北车有近30位高管及其配偶子女,在频繁买卖所在公司或对方公司股票。

以中国北车董事长崔殿国为例,其在2014年4月26日至10月26日的自查期间,累计买入中国南车A股1.5万股,均价5.14元,同时累计卖出5万股,均价5.96元;中国北车总裁奚国华则累计买入中国南车A股19200股,均价4.17元……

从自查报告中来看,两家上市公司高管及关联人员采取了多种形式“炒股”:

一是高管自己购入。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高管在自查中未列出卖出行为,即在停牌前尚未卖出股票。比如,中国北车资本运营部部长鄢德佳买入中国南车A股1.5万股,均价为4.42元,其在自查期间并未发生卖出行为。

二是子女、配偶购买甚至“全家上阵”。中国北车财务部副部长张玲的配偶佟野飞累计买入中国北车A股4万股,卖出1万股,据此计算停牌前还持有3万股。更有甚者,中国南车企业文化部部长曹钢材及其子女曹箫音,则多次巨量卖入或卖出中国南车、中国北车股票,仅二人对两家公司A股的累计买入额达43万股,按买入价斥资超过20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仅从复牌后计算,部分尚未套现的高管势必收益颇丰:因筹备合并事宜停牌前的10月24日,中国北车和中国南车各收于6.45元和5.80元。1月9日是复牌后连续第6个涨停,股价已涨至11.44元和10.27元,涨幅均约77%。

炒股有方还是“内幕交易”?

在南北车合并催生“重大利好”前夕,双方高管频繁买卖股票是否有内幕交易之嫌?对此,南北车高管均在自查报告中承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订及决策,停牌前并不知悉合并事项,买卖股票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但法律人士指出,从2014年全年发布的公告来看,南北车合并前未披露任何高管增持计划。不仅如此,在2014年9月期间,中国北车还曾发公告对外专门“辟谣”,表示方案还在制定之中,未上报合并方案给国资委。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指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此外,根据司法解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也被列入监管范畴。”

而中国北车的多位“董、监、高”均参与股票买卖,职务上至董事长、总裁、副总裁,下到财务总监、审计部部长、资本运营部部长。“仅靠个人承诺,还不能认定其是否确实未参与重组决策、不知道合并事项。”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作鹏认为,尽管内幕交易的认定较为复杂,但在以往案例中,类似的高管套利行为的确存在瑕疵。

比如,金沙药业与嘉应制药此前在拟重组期间,时任金沙药业总经理陈某向他人告知并印证内幕信息。根据行政处罚书,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其本人及配偶账户交易嘉应制药股票,累计买入76.74万元,获利7.9万元,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99万元。

对高管集体套利不能“法不责众”

2014年以来,监管机构已持续加大对利用并购重组、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日表示,证监会始终将打击内幕交易作为执法重点,2013年下半年启动大数据调查开始,共调查内幕交易375起,立案412起,并已将125名个人移交公安机关。

南北车爆出“内幕交易门”,已引发投资者普遍关注。辽宁籍投资者冯先生从2014年下半年起,曾先后购入了10余万元中国北车A股,期间经过高铁订单风波等事件,股价连连疲软。“只有进一步调查买入时间、信息披露,才能给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小股民一个说法,不能因为涉及人多就‘法不责众’。”他说。

法律人士也表示,由于一些国有企业在上市初期员工持股较多,或因股票期权计划存在大量自然人股东,区分内幕交易的难度越来越大。“由于涉及交易及个人较多,究竟有多少构成信息披露瑕疵,乃至属于内幕交易,还需要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调查。”许峰说。

此外,争议背后,还表明随着上市公司证券交易行为日渐发展,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生则认为,还需尽快出台有关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司法解释,对案件行为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损失认定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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