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杀机:“问题承诺函”追杀离职高管
承诺函质疑,逼走人,伪造清单,为圆谎设局,逼到梁山。
一方面,富安娜自2012年12月26日起便对26名原始股东发动违约诉讼,并通过司法手段冻结了涉案人员的股票资产。但另一方面,富安娜又在同一时间段内与离职高管密集沟通,要求其回公司完善手续,并称可以再额外支付一定的费用。
“富安娜最害怕的就是秘密回购一事,只要被坐实,那就是虚假上市的大事。所以即使之前的回购款当白给,富安娜也不敢承认。”在周西川看来,富安娜蓄谋多年,最终目的,就是卸磨杀驴,不让股份落到任何‘外人’手中。代持之下,虽然大量持股,但行权上有困难,不可以任意操纵股票,因此必须通过法院高额索赔,把离职高管逼上梁山,再重新从法律的前提进行和解,和解的结果就不质疑股权属于相关当事人,但是需要履行赔偿义务,把股权卖掉,赔偿公司。
“相当于通过诉讼,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合法化洗白。不管前面有没有信息披露,有没有私下回购,违规的事情都可以一笔勾销。”周西川表示。
这是富安娜打的如意算盘。不过,圆一个谎言需要另一个谎言为支撑。
富安娜使出的杀手锏,就是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承诺函。
事件源于2007年6月,富安娜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向100余位激励对象合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前述26位高管一起向公司认购了该股票。2008年3月,因富安娜向证监会申请IPO,为配合上市要求,富安娜终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
据记者了解,在2008年3月20日当天,前述人员均在公司相关人员的监督下签署了确认函和承诺函两份文件,但确认函只存档于公司,任何人手中都不得保留。于是,多年之后,基本上所有人在重新见到这份作为诉讼证据出示的承诺函时,都只觉得跟当时签订的文件无论在格式上,还是内容上存在区别,但却说不出所以然。
在起诉材料中的承诺函,对离职高管的约束条款主要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得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得连续矿工7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等行为,且如若违约,需在股票可以公开出售3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这群人中,最有发言权的无疑是富安娜前董事、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梅连清。梅连清原本是董事局里的,当时曾参与商讨过承诺函的拟制。
梅连清告诉记者,前后两份承诺函在内容上主要存在以下区别,一是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年内,变成了签署本协议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原本认为上市之前离职就没问题的人,现在都被卷进来了。其次,把出售差价作为损失赔偿给公司,当初并没有限定是必须在解禁后3天之内实施。
公司前品牌总监陈瑾向记者质疑道:“在这份承诺函原件中,我的手印明显就是拓印上去的,边缘非常清晰。如果是用印泥手印的,五年过去了,印泥会晕,手印边缘会模糊,而且纸张的背面会透,签字也必须有痕迹,但这张承诺函显然并非如此。”
鉴于上述理由,梅连清与陈瑾等人皆对承诺函提出鉴定申请,至今仍未有任何进展。
对于上述质疑,胡振超向记者否认了富安娜对承诺函进行造假。“目前的罗生门局面,只能等待鉴定结果。”
“没人想到公司会来这一出,蓄谋已久,签的合同全部由公司单方面保留。出示哪一份,销毁哪一份,全凭公司的需要来。”周西川表示。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本已于2008年6月20日因合约到期自动离职并顺利拿到离职证明的前品牌总监陈瑾,竟然在诉状中看到了荒唐的离职材料。
据陈瑾介绍,起诉材料中出现了一份假的交接清单,指出其于2008年7月9号曾返回公司,再次提出辞职,并承诺归还股权,但公司不予同意。陈瑾同时指出交接清单的签名并非出自本人。
值得一提的是,梅连清曾任国美、顺丰等公司的财务总监,当年是富安娜老板亲自高薪礼聘而来,一手帮助富安娜完善财务体系已达上市目的。但上市之后却被林国芳鸟尽弓藏,以泄密及失职的莫须有罪名将其踢出局,现又对其索赔超1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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