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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必读:沃森生物新发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79号的专项说明》

截至2026年9月24日收盘,沃森生物(300142)报收于13.58元,下跌3.55%,换手率5.57%,成交量87.93万手,成交额12.1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9月24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39亿元,占总成交额19.74%;散户资金净流入2.41亿元,占总成交额19.94%。
  • 公司公告汇总:沃森生物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完成审核问询函回复,并更新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发行对象为腾云新沃,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20,317.19万元,发行完成后腾云新沃将成为控股股东、黄涛将成为实际控制人。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9月24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39亿元,占总成交额19.74%;游资资金净流出248.64万元,占总成交额0.21%;散户资金净流入2.41亿元,占总成交额19.94%。

公司公告汇总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受理通知,并于8月29日收到审核问询函。公司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问题进行逐项回复,并结合《2026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情况更新了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最终能否实施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沃森生物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0,317.19万元,发行对象为腾云新沃,认购资金为自有及合法自筹资金。本次发行后,腾云新沃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黄涛将成为实际控制人。腾云新沃承诺认购股份数量不低于199,013,508股。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79号的专项说明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0,317.19万元,发行对象为北京腾云新沃生物科技合伙企业,认购资金为自有及自筹资金。腾云新沃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公司14.46%股份,成为控股股东,黄涛将成为实际控制人。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腾云新沃承诺36个月内不质押所持股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确认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6月30日仍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补充期间内,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腾云新沃将成为第一大股东,黄涛将成为实际控制人。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5%,股权分散。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对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出具发行保荐书。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腾云新沃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7,983,751股,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中信证券作为保荐人,对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出具上市保荐书。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对象为腾云新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0,317.19万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限售期为36个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就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发行对象腾云新沃的认购承诺、资金来源、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变更、一致行动协议安排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腾云新沃,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涛。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北京腾云新沃发行不超过207,983,751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0,317.19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限售期为36个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腾云新沃,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涛。

董秘最新回复

投资者: 贵公司定增问询回复提到:股价超过13.84元时定增不进行,是否可以理解为股价低于13.84元时,公司就缺少资金需要补充流动性,当股价高于13.84元时公司就可以不缺少资金了吗?公司以补充流动性资金为由,但又不急于补充流动性,是否合理?同时,对于发行价设限,短期看股价确实低于13.84元,但以五年期看,股价远高于13.84元,是否合理。还有定增方案变相设限股价,是否有悖于证监会对定增发行价规定的初衷
董秘: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关于您所提及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及对问询回复的相关表述,其具体内容、上下文含义和适用条件,以及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募集资金用途及发行必要性等具体情况,公司均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请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为准。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二级市场股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公司不对股价走势进行预测,也无法对二级市场股价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关系作出评价。公司将持续聚焦主业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再次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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