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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沐邦:陈婷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人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

证券之星消息,9月23日*ST沐邦公开信息显示,陈婷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徐忠林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在沐邦高科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局另案查明,沐邦高科2023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大华所为沐邦高科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业务收入合计120万元(不含增值税)。大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徐忠林、陈婷婷。大华所在沐邦高科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实施不到位1.部分审计底稿前后记录不一致。一是重要性水平的选择依据、计算方法等与实际执行不一致;二是有关收入的舞弊风险评估结论前后不一致。2.未能识别重大错报风险。在沐邦高科子公司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明显经营业绩压力的情况下,未对硅料、单晶炉业务收入涨幅大、毛利率偏高,且集中发生在2023年四季度等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同时在认定存在操纵收入确认的固有风险后,未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存在舞弊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执行不到位。一是未识别并记录硅料、单晶炉业务的业务流程和控制活动。二是未获取新增客户信用评估及授信审批记录,未完整执行控制测试计划。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1.主营业务收入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单晶炉业务毛利率同比上升且高于同行业水平实施分析程序。2.主营业务收入细节测试执行不充分。未发现部分硅料、单晶炉业务货物流转时点存在明显逻辑倒置的异常情形(如验收时点早于出库时点);未关注单晶炉业务合同约定运费未实际发生的异常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22年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四)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部分客户之间函证回函地址等信息相同的异常情况,同时未对部分回函信息不符的客户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大华所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大华所对2023年沐邦高科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了伪造、篡改、毁损并将伪造、篡改、毁损后的底稿提交我局。大华所伪造、篡改、毁损行为主要包括伪造、篡改未实际执行的函证程序,篡改、删除部分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细节测试底稿,篡改重要性水平及舞弊风险评估结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工作底稿、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和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决定如下:
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20万元,并处以420万元罚款。二、对徐忠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三、对陈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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