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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本次发行需在董事会决议后三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之星消息,辰安科技(300523)01月15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提问:贵公司于2025-12-03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拟通过定向增发使合肥国投持股28.85%。但该增发预案仅经董事会通过,尚未提交股东大会,亦未获证监会核准,股份变动事实并未生效。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披露权益变动书应以‘股份变动事实已发生’为前提。贵公司是否符合披露条件,是否可说明‘无有效决议却披露权益变动’的法律依据。若后续增发被否,公司是否将补充公告并承担市场波动责任?

辰安科技回复:您好,尊敬的投资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规定,本次发行需在公司董事会作出申请股票发行的决议后三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您提及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适用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即已发行上市的股份变动情况。公司将根据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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