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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必读:闽东电力(000993)12月31日主力资金净流入4861.67万元,占总成交额18.56%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6-01-05 0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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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收盘,闽东电力(000993)报收于11.98元,上涨1.61%,换手率5.01%,成交量22.01万手,成交额2.62亿元。

当日关注点

  • 来自【交易信息汇总】:12月31日主力资金净流入4861.67万元,占总成交额18.56%。
  • 来自【公司公告汇总】: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和代码保持不变。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12月31日主力资金净流入4861.67万元,占总成交额18.56%;游资资金净流出2801.85万元,占总成交额10.7%;散户资金净流出2059.82万元,占总成交额7.86%。

公司公告汇总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和12月26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及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公司名称由“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保持不变。此次变更旨在适应集团化经营架构,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整合内部资源,加强战略协同。公司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人员组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等内容。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薪酬政策与方案,审查履职情况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同时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计划需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了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人员组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等内容。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明确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进行遴选、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细则规定了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内容,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该细则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细则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包括审核财务信息、监督内外部审计、评估内部控制、行使监事会职权等。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至少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会需定期召开会议,对财务报告、聘任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决议。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协助委员会履职。

公司章程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经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本次修订涉及公司基本信息、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义务、董事会与股东会职权、利润分配政策、党建工作等内容。章程明确了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795.1455万元,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完善了股份回购、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独立董事职责及党组织职权等相关规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明确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中的职责,包括协调审计时间、审核财务信息、监督审计实施、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议聘任或改聘审计机构等。审计委员会需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表决,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工作总结及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财务管理制度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财务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自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实施。制度涵盖财务管理组织结构、会计政策、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财务报告、预算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明确财务决策权限、会计核算原则、资金管理要求、资产分类与减值处理、预算编制与执行、财务信息披露等规定,强调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

董事会议事规则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董事会议事规则》,经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规则明确董事会的召集、通知、提案、议事、表决、决议、记录及信息披露等程序。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应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交易事项中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与信息披露。

战略管理制度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战略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战略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包括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战略发展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制度涵盖战略规划的制定、实施、监控、调整及档案管理等内容,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及各下属单位。战略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可根据内外部环境重大变化进行调整,须经董事会审批。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该制度涵盖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基本要求、控制活动及检查与披露等内容,明确董事会、经理层、法律合规部、审计部及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职责。制度涉及对下属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规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要求。

股东会议事规则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订了股东会议事规则,经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明确了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等程序。股东会分为年度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特定情形下两个月内召开。公司提供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保障股东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事规则还规定了提案程序、会议主持、表决方式、决议通过条件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要求。

独立董事制度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于2025年7月15日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该制度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及履职保障等内容。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不得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或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法律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可行使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等。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容、管理责任及审批程序。制度适用于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等信息的披露要求。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对重大事件实行分阶段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制度还规定了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情形及财务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审计机构职责权限,规范审计流程。制度规定审计部在党委、董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等审计事项,具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提出整改建议等权限。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重要依据,发现问题须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制度废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人范围、关联交易类型及定价原则。制度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标准、关联董事和股东回避表决机制。对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时按规定披露。制度还明确了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与披露方式,以及关联担保、财务资助等特殊事项的处理规则。

投资管理办法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投资管理办法》,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投资行为,明确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定义与范围,金融投资等不适用本办法。办法强调依法合规、战略引领、效益优先、风险可控等原则,规定投资决策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按权限决策,下属单位无投资决策权。公司战略发展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实行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管理,强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明确项目立项、决策、实施、中期评估与后评价要求。出现重大变化需重新决策。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目的和主要内容。制度强调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在信息披露基础上开展活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规范沟通渠道和方式,包括电话、邮箱、官网及投资者说明会等。制度还规定了禁止行为,如泄露未公开信息、选择性披露、预测股价等,并要求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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