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8月19日收盘,国睿科技(600562)报收于28.25元,下跌3.15%,换手率1.91%,成交量23.67万手,成交额6.77亿元。
8月19日,国睿科技的资金流向显示,主力资金净流出1.26亿元,占总成交额的18.56%;游资资金净流入3341.84万元,占总成交额的4.94%;散户资金净流入9215.93万元,占总成交额的13.62%。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8月18日在南京市建邺区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筹资预算中期调整的议案》,向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睿微波器件有限公司新增委托贷款规模3000万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期调整的议案》,核增固定资产投资新签合同预算3205.40万元,核增付款预算1016.53万元。- 审议通过《关于对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大额资金支付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业务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通过多项制度修订议案,包括《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统一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相关表述并重新发布的议案》,涉及10项制度的修订。-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9月3日14点30分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1号楼22层1号会议室。会议审议三项议案: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业务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议案,其中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27日。
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董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对象为公司董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规则明确,董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通知、申报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高不得在特定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如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等。此外,存在特定情形时,董高所持股份不得转让,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等。规则还规定了董高减持股份的比例限制,每年减持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对中 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进行了风险持续评估。财务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58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涵盖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贷款、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等业务。财务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信贷业务、资金管理、投资业务、结算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和审计稽核管理等方面。截至2025年6月30日,财务公司总资产894.95亿元,负债781.03亿元,所有者权益113.92亿元,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9.51亿元,净利润5.97亿元。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国睿科技在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为4,500.00万元,存款余额为101,109.39万元,存贷款比例合理合规,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国睿科技认为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营合法合规,风险控制体系健全,与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原因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满8年,达到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连续聘用年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7月18日,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截至2024年底,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241人、注册会计师数量2356人。2024年经审计总收入29.69亿元,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56家。公司2025年度审计费用预计156万元,较上一年下降13.33%。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恩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组成的非法人联合体中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某空管监视装备及实施服务项目,中标总实施价格为港币36,002.128万元。根据招标要求,国睿科技拟为联合体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期限自履约担保函签署之日起至合同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十二个月(预计为55个月),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建联工程的实际控制人建联集团有限公司同步为联合体提供履约担保。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修改,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的条款。修改后的经营范围增加了雷达及配套设备、变压器、电感器、先进电力电子装置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维护;新增了软件开发及相关业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等内容。
规则旨在规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确保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及公司权益。规则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设立中共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党委发挥重要作用。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坚持依法议事、科学决策原则,党委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范围涵盖制度建设、战略规划、财务与资产管理等重要工作。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议题需提前准备并告知参会人员,会议纪要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记录和归档。会议决策实行集体讨论、统一决策机制,涉及法律事项需法律审核,涉密事项遵守保密规定。决议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制度适用于国睿科技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涵盖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的投资活动,分为产业型投资和财务型投资。投资原则包括创新发展、聚焦主业、效益优先和防范风险。公司建立了“战略规划—投资计划—经营管控—投后评价”的投资管控体系,股东会、董事会根据权限决策投资事项,董事会决策重大投资事项需听取党委意见。产业型投资和财务型投资分别由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归口管理,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公司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重大投资项目需委托第三方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实行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严格按批准内容执行,重大调整需报批。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涵盖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以及为控股和参股公司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基本原则包括服务战略、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和降本增效。公司重点防范决策不当、资信调查不深、监控不力和舞弊行为带来的风险。财务部负责债务融资和担保管理,证券事务部负责权益融资管理,综合管理部(法务)审核合同,纪检监察审计部履行再监督职责。融资主体需符合公司主责主业要求,具备良好经营和偿债能力,无逾期支付记录。担保规模不超过合并净资产40%,单户担保额不超过净资产50%。公司严格执行融资和担保预算管理,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合理控制融资成本。融资和担保业务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重大事项需及时报告。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定期监测和披露融资及担保情况。未经批准擅自融资或担保将追究责任。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质量和财务信息质量。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控股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执业资格、健全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等条件。选聘程序包括启动选聘、编制选聘文件、评标、审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等步骤。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中注协排名前50名范围内,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司可以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连续聘任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年。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制度还规定了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和程序,以及信息安全和监督处罚措施。
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保密。适用范围涵盖公司本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和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登记入档事宜。内幕信息包括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如重大投资、重要合同、重大亏损、高管变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制度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公司应及时记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知情人应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函,确保信息不被泄露。公司还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的关键时点和人员名单。公司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流转范围,减少知情人数量,缩短决策时间。未经董事会批准,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违反规定者将受到行政及经济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公司还将定期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档案。
制度旨在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强化公司治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独立董事须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拥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工作经验,且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公司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年应自查独立性情况,董事会需评估并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由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提出,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查资格。独立董事任期与普通董事相同,连任不超过六年。独立董事需亲自出席董事会,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应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支持。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津贴。
规则旨在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确保科研创新工作支持业务发展,保障科研创新战略执行。规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制定。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为委员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委员会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成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主要职责包括研究产业发展趋势、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体系等,并提出建议,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检查评估。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决议需过半数通过。委员须亲自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不少于十年。所有参会人员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按规定披露与委员会相关的信息。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规则明确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成员由3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不少于十年。公司应按法律法规披露与委员会相关的应披露信息。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规则旨在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ESG绩效,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质量。规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制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战略、投资、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议公司年度ESG报告及预算方案,对重大投资方案提出建议。委员会由3名或以上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决议需过半数通过。委员须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不少于十年。委员会成员与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回避。公司应按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度明确了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审慎处理,确保不违反保密规定或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如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严重损害利益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暂缓、豁免披露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涉及财务信息还需财务总监审核。公司应妥善保存相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并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登记材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确保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维护股东权益。制度涵盖关联人与关联交易认定、审批权限与流程、金额确定、日常关联交易管理、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关联共同投资、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等方面。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和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殊情况除外。日常关联交易需按预计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与关联财务公司交易需确保其资质合规,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维护投资者权益。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确保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他途。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需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须通过专户实施,且不得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产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竣工验收。若项目出现重大变化,公司应及时重新论证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科学、审慎分析新项目可行性,确信有利于增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应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维护募集资金安全。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需具备财务、管理和法律专业知识,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有特定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如受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任,空缺期间由董事长或指定人员代行职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筹备组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保密工作、关注媒体报道、培训董事和高管、督促合规等。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其知情权和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受不当妨碍时可直接向交易所报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涵盖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职责、形式和要求等内容。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等。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应多渠道与投资者沟通,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信息等。公司需确保沟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定期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接受调研时须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信息。违反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视同公司事项,需按规定披露。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误导投资者。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需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披露。临时报告涵盖董事会决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需及时披露。公司应关注证券异常交易及媒体报道,及时澄清。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应建立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及时上报。未公开信息需严格保密,防止内幕交易。公司可依法豁免或暂缓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司应多渠道与投资者沟通,确保公平信息披露。违反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规则旨在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董事会决策水平,防范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负责。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证券事务部负责会议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财务部准备所需材料。委员会成员由3名以上非高管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会职责包括监督评估外部审计、公司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内部控制有效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委员会人员情况及年度履职情况,重大问题触及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披露。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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