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近日公布了2件张家港行(002839)作为相关当事人的判决书,详细内容如下:
案号:(2023)苏0582民初10093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赵某1、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家港某行本金847300.9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截至2021年6月20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为1115.80元,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家港某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信息:
- 判决日期:2024年1月2日
案号:(2023)苏0582民初18967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王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0月8日的利息31546.64元、复利1942.86元,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 二、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被告王某、叶某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张家港市金港镇江××幢××室××号:苏(2021)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8××1号]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顺位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20)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8××8号]; 三、被告叶某对被告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当事人信息:
- 判决日期:2024年1月1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当事人公司/机构全名是通过与相关诉讼立案主体关联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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