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8日辽宁能源(60075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辽市自然资罚字[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你公司西马煤矿从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在未 取得变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建设北翼充 填采区1203工作面,开采煤矿资源 27.7539万吨,获取净利润 34,033,796.04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 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构成越界采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 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 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 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规定。对照《辽宁省自 然资源厅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一部分“超越批 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超 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 得30%罚款”,我局责令你公司西马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033,796.04 元(已扣除商品煤完全成 本348,001,490.31 元,资源税4,102,410.61 元,城建税、地方 教育税附加、教育费附加金额为5,333,133.79 元,所得税额为 16,040,150.55 元); 2、按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计:34,033,796.04 元×30%=10,210,138.812 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44,243,934.852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西马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033,796.04 元(已扣除商品煤完全成 本348,001,490.31 元,资源税4,102,410.61 元,城建税、地方 教育税附加、教育费附加金额为5,333,133.79 元,所得税额为 16,040,150.55 元); 2、按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计:34,033,796.04 元×30%=10,210,138.812 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44,243,934.852元,上缴国库。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辽阳市自然资源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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