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山东墨龙虚假陈述的投资者赔偿问题有了新进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个人投资刘某诉山东墨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对因山东墨龙公司虚假陈述给刘某造成的投资损失,山东墨龙应予赔偿;对于因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部分,应由刘某自行承担。山东墨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某投资损失110余万元。
判决书对该案系统风险与损失的影响因素、赔偿损失范畴、平均买入价的计算方法等涉及赔偿的关键因素进行了裁定。
财务造假遭严查 索赔案件已达53件
去年9月底,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对山东墨龙、张恩荣、张云三等19名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经查,山东墨龙披露的2015年、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山东墨龙未及时披露于2016年6月对子公司寿光懋隆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资3亿元,山东墨龙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4.33亿元等重大事项。
证监会认定,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并对上市公司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开出罚单。
据山东墨龙2018年半年报显示,截止今年6月30日,山东墨龙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已正式立案53件,案涉金额约1637万元,其中已开庭审理19件,已开庭审理的案件均未作出生效裁决。
法院支持投资者追偿损失差额、佣金及印花税
近期,相关投资者索赔有了新进展。从记者获得一份山东省拿到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8月初,济南中院依法对投资者诉山东墨龙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据了解,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均未到现场,而是均由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院裁定,刘某投资股票的损失与山东墨龙公司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应同时考量专用设备板块和深证综指对公司股票的影响,将上述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剔除。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测算的数据,该案剔除的系统风险影响比例为28%。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本案中刘某明确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予以确认。而刘某所主张的佣金比例及印花税税率各按投资差额损失的1‰的标准计算,该标准未超出当前证券市场通常佣金比例和印花税税率,具有合理性,法院同样予以确认。
此外,法院采纳了投保基金公司提出的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平均买入价格的方式。据测算,山东墨龙应赔偿刘某的投资实际损失金额为110.36万元。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近期还有涉及山东墨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其他案件将陆续开庭。山东墨龙在其半年报中披露,为应对虚假陈述的赔偿问题,公司已经计提预计负债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