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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原董事长李永明受贿案一审获刑十二年

来源:观点地产网 2017-0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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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近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永明受贿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李永明利用先后担任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58.758873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4万元。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永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检方此前指控,李永明利用先后担任深圳市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深振业董事长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258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4万元。近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永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永明已于2015年8月向深振业A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此前的2015年8月13日,深圳纪委网站发布公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振业A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永明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而早在2012年,李永明就被人举报过,当时署名“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的人称,李永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通过为亲属经商提供便利、低价购置相关公司股票、侵害国有财产。

深振业A2014年报显示,李永明,1956年出生,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历任深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深圳市金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副总裁、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3年4月起任深振业党委书记,2003年5月起任深振业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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