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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消息不断 维权者莫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孙宪超 2016-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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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投资者维权不断迎来好消息。继华锐风电(601558)虚假陈述索赔案法院一审判决股民胜诉之后,协鑫集成(002506)股票索赔案也有投资者胜诉。

据相关证券维权律师介绍,在备受关注的大智慧(601519)虚假陈述索赔案中,维权股民的胜诉概率颇大。

“面对一些上市公司的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应该继续保持沉默,而是应该抓紧时间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国内法律界人士表示。

协鑫集成因何被索赔?

协鑫集成原称是“超日太阳”。2013年1月24日,超日太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立案调查。

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阳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太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超日太阳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等6个方面。

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将超日太阳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作为索赔的事实基础,以此要求赔偿股票或债券投资损失。

协鑫集成案

有股民获全额赔付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近日,臧小丽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上市公司协鑫集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南京中院已经对部分案件下发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支持了股民的索赔诉求。“目前已领到两位投资者的胜诉判决书,其余的案子结果还没出来。以江苏股民孙女士为例,在办理起诉时要求公司赔偿的金额是12682元,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金额为12659.86元。除了计算方法上的细微差别以外,几乎全额支持股民的索赔诉求。”臧小丽律师介绍。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在公司索赔案件的庭审中,争议主要围绕虚假陈述揭露日是一个还是两个,具体揭露日是哪一天,投资者损失是否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者损失是否是破产债权,协鑫集成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等要素展开。最终法院在判决时,对双方意见进行较为均衡的采纳,大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曾经抗辩称,投资者的投资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企业自身经营不善、连续披露负面信息等其他因素所致。法院认为,超日太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因此认为超日太阳所称股民损失系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法院判决认为,超日太阳经历破产重整程序,股民要求上市公司赔偿的这部分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根据超日太阳的重整分配方案,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因此,法院对核定损失在20万元以内的股票索赔数额未打折扣。

协鑫集成索赔有效期

还剩8个月

藏小丽律师表示,超日太阳受损投资者还有很多,不仅包括超日太阳股票投资者(股票代码002506),还包括11超日债的投资者(债券代码112061),已经参加索赔诉讼的大概有200人左右,而多数投资者尚未加入索赔诉讼,这些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许峰律师表示,目前其代理了100多位投资者向协鑫集成发起索赔。考虑到前期已经收到数十份判决,律师对于后续其他同类案件的判决充满信心。

“根据南京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有望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是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两位律师一致认为。

与此同时,臧小丽律师还提醒说,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股票索赔诉讼,诉讼时效为两年,自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阳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之日起计算,因此,投资者向协鑫集成提起索赔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6月6日开始,至2017年6月5日届满。因此,尚未参加索赔的投资者还有八个月的有效期。

大智慧虚假陈诉案

有新进展

就在协鑫集成股票索赔案股民胜诉之时,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又有新进展。日前,证券时报记者从代理了多名原告索赔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其近期收到多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大智慧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遭上海市一中院裁定驳回。法院另裁定多个案件将合并审理。

回溯之前的公开信息,2015年7月,中国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1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为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公司相关高管给予警告和罚款。“大智慧虚假陈述实是有负股民重望,更严重损害了股民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认为。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大智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个案诉讼标的额远低于5000万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大智慧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故请求上海中院将本案移送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一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应由大智慧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智慧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处于上海中院管辖区域,因此上海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大智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投资者胜诉概率大?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5月1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5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造成亏损,均可向大智慧等违法主体提起索赔。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标准为5月1日至5月27日卖出的,以实际损失为准(期间最低价为24.42元);5月27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至今的,以买入均价减去27.58元的基准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4月30日,大智慧的流通盘近20亿股,股东人数超过14万名,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刘国华律师称,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大智慧虚假陈诉案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着较高的胜诉率。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其代理第一批十余人起诉已获法院受理,近期收到法院裁定这批案件将合并审理。在此之前也有很多类似案件也是合并审理,这无疑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律师:法律不会保护

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依据目前的法律框架,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股民只有主动参加起诉,才有获赔的可能。”臧小丽律师介绍,现实中绝大多数股民符合条件却没有及时参加诉讼,法律上视为股民主动放弃权利。因此,律师提醒投资者“维权要及时,索赔要主动”,法律从来不会保护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上述律师表示,投资者欲提起协鑫集成、大智慧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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