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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控股股东突然发动董监事选举“闪电战”

来源:证券时报 2016-09-28 11: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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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心绣口】

一旦涉及董监事选举或改选,上市公司必须提前两个月公告。

熊锦秋

9月6日新华百货发布公告称将于9月21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拟发行中期票据的事项。9月10日持股30.93%的大股东物美控股突然提出关于董监事会换届选举的临时提案,并提出其董监事人选;9月13日新华百货收到持股达32%的大股东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发来的函件,上海宝银也提出董监事会换届选举的临时提案及自己的董监事人选。9月12日新华百货董事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物美控股提出的董事会换届议案,上海宝银的提案没有审议。

《公司法》规定,持股百分之三以上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上海宝银在9月13日提出临时提案,可能为时已晚,新华百货董事会拒绝将其临时提案纳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或有一定道理。

只是,新华百货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将于2016年11月15日才结束任期,大股东物美控股在9月10日,也即9月2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前10天左右,非常精准地“掐点”提出自己的董监事改选临时提案,塞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程,这犹如发动突然袭击,另一方大股东上海宝银根本毫无招架之力,因为等知道物美控股提出了改选董监事提案,再研究提出自己的人选提案,已经过了法律的有效期,其他股东包括相互联手的中小股东要提出自己的董监事人选方案也将遇到这个问题。

这将导致什么结果?那就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董监事议案,只有原控股股东提出的方案,其他的人选方案都被其“闪电战术”彻底挡在门外。更要命的是,由于董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决定是否当选,具体得票数量无所谓,1票也可当选;即使其他股东都反对物美控股提出的董监事人选,但一般累积投票选票不设“反对”项,没有其他候选人,一个萝卜一个坑,目前人选基本都可当选,其他股东只能眼睁睁看着原控股股东继续操控上市公司。

而且,这个“闪电战术”可能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对其他局外股东难以适用。原因是,如果局外股东想搞“闪电战”,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突然“掐点”提出改选董监事会的议案,上市公司董监高必然知晓,并将此情况通告原控股股东,原控股股东自然就有应对之策、提出自己的董监事人选方案。

董监事选举“闪电战术”的出现,可能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规定。对此上交所也发出问询函,要求新华百货披露在收到股东物美控股临时提案后至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是否与其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并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全体股东的提案权、董监事候选人提名权等权利。

笔者认为,所有符合条件的股东,都应享受提案权、董监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这些神圣权利不容控股股东通过“闪电战术”等手法来变相剥夺。应该说,此前对董事监事提名程序还存在模糊之处,这或是法律规则的漏洞或薄弱部位。比如上市公司董事换届一般由股东提名,上任董事会在将人选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前,会根据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董事名额的分配情况等在各股东之间进行协商,不过内部酝酿机制并不透明,主要是各大股东之间的权利博弈。现在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甚至要越过这个不透明的博弈阶段,直接将自己的候选人名单推到股东大会审议,要搞“独裁”。

若“闪电战术”得以成功实施,那么原控制股东甚至可以永坐江山,其他股东不管是大股东还是中小投资者都奈何不了,这将被越来越多上市公司所效仿。当前A股市场根基还不大稳固,诸如此类的玩法将导致A股市场更为不堪,对这样的市场投资者只能远远逃离。要提振投资者信心,就必须堵塞漏洞,对董监事提名酝酿机制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可规定,一旦涉及董监事选举或改选,上市公司必须提前两个月公告,没有足够的提名酝酿时间,任何股东提出的的董监事选举或改选提案均为无效提案。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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