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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科技股东违规减持收到警示函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6-01-15 09: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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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科技(002654,买入)15日早间公告,公司股东江明投资、罗平因违规减持收到深交所警示函,并责令采取整改补救措施。

据公告,江明投资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文军、股东罗平分别于2016年1月13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乌鲁木齐江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3号)及《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文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2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4号)。上述《决定》认为,江明投资作为万润科技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9日减持万润科技股份共计70.5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2015]年18号公告。深圳证监局根据规定,决定对江明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江明投资应于收到警示函30日内就违反承诺减持的行为公开致歉,公开说明拟采取的整改补救措施。同时,文军作为江明投资的执行合伙人,知悉相关情况后未制止相关行为的发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文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文军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学习,提高诚信规范意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罗平作为万润科技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于2015 年11 月18 日减持万润科技股份100 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2015]年18 号公告及《万润科技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公告》。决定对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罗平应于收到警示函30 日内就违反承诺减持的行为公开致歉,公开说明拟采取的整改补救措施。

此外,公司于1月13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万润科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中指出,公司2014年定期报告和2015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股东乌鲁木齐江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明投资”)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志江控制的企业。但检查发现,江明投资前身成立于2008年3月,2014年1月28日,江明投资的企业性质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江明投资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后,李志江作为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江明投资60.2%的权益。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江明投资合伙协议,李志江与江明投资不再具有控制关系。公司2014年定期报告和2015年半年报中,对江明投资属于李志江控制的企业的信息披露有误。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公司在2015年及以后的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江明投资的相关信息。

公司表示,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工作疏忽,对江明投资的企业性质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所引起的江明投资控制权关系的变化,未能在全部定期报告中予以充分反映,公司对此表示诚挚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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