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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隐形公司造假 新中基股民索赔案进入诉讼程序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15-04-12 1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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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06年至2011年年报信披存在虚假记载而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新中基(000972,咨询),目前正面临来自广州、重庆、杭州、武汉等各地投资者的集体维权。“本周,乌鲁木齐中院法官电话通知,称立案材料已通过审核,可以缴纳诉讼费。”昨日,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良表示,这标志着新中基投资者索赔案已进入诉讼程序。

借助隐形空壳公司造假

谢良告诉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受来自广州等各地10名投资者的委托,我在3月30日前往新疆乌鲁木齐市中院申请法院对投资者诉新中基虚假陈述一案进行立案。”

资料显示,2014年7月7日,新中基收到证监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新中基连续6年财务造假一经曝出,立刻引来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而借道子公司虚增利润的违规行为被查证后,证监会对新中基和7位相关责任人员开出罚单,同时也引发了各地投资者的集体控诉。

虚增、虚减利润“随意”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2006年1月至2012年3月20日买入并且在2012年3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新中基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提起索赔,要求新中基及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谢良介绍道。

对于新中基的造假,有股民认为防不胜防,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一直都没有暴露出来,造假行为十分猖狂。

新中基2006年虚增利润9085.55万元,导致当年利润由亏损变盈利;2007年虚增利润1933.81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34.50%;2008年虚减利润2805.84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68.57%;2009年虚减利润675.04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 25.43%;2010年虚减利润5648.11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26.25%;2011年虚减利润1890.47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64%。

11元变4元股民损失惨重

记者从已经上诉至法院的广州投资者周先生处了解到,他在2006年1月至2012年3月20日之间买入37000股新中基股票,总投资约46.8万元,在此期间卖出总共10000股,收回14.9万元,此后他一直持有剩余的27000股,每股均价约11.8元。

“自2012年3月21日起,新中基交易量累积达到流通股100%之日是2012年5月29日,即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衡量损失的基准日,该期间平均收盘价为4.1元。”谢良律师分析说。

“那么,该投资者每股投资差额损失即是买入均价11.8元与基准日前至揭露日的平均收盘价4.1元的差额7.7元,总的投资差额损失约20万元。该投资者亏损幅度高达约65%,可谓损失惨重。”谢良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者索赔的损失是截至法律规定的基准日 (本案中即2012年5月29日)的一个固定损失,无论基准日至今,新中基股价走势如何,均不影响股民继续参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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