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51 号 关于对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中盐化工,A 股代码:600328; 周 杰,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广斌,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陈云泉,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周杰、王广斌、陈云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2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期间,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公司)与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昆山宝盐气体有限公司、昆山市热能有 1限公司等关联人发生多笔关联交易。其中,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累计交易金额 34,433.1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83%;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累计交易金额 9,687.7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80%。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 年 7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于次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审议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7 条、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周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广斌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陈云泉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周杰、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广斌、时任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陈云泉予以监管警示。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