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35 号──────────────────────── 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南新,A股证券代码:688189; 张世喜,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 亮,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1 — 胡新保,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2023 年,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制药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南新)在客户退货后,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致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435.8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5.96%;虚增利润总额 908.7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119.46%。 2023 年,广州南新与客户签订《应收账款协议》,在《应收账款协议》约定的现金折扣生效后,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导致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032.4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2.73%;虚增利润总额 286.45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37.65%。 以 上 事 项, 导 致 南 新 制 药 共计 虚 增 2023 年 度 营 业收 入6468.2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8.69%;虚增利润总额 1195.2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157.11%。 同时,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司 2023 年 12 月底销售的部分产品在 2023 年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充分, 应计入 2024 年收入。由此,对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一季报、2024 年半年报、2024 — 2 —年三季报相关科目进行更正。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 2453.97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3.30%;调减利润总额1674.66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220.14%;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1462.01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389.72%。调整后 2023 年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均由盈转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张世喜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广州南新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在客户退货和应收账款折价协议签订的审批流程上签字决策,未督促、沟通会计处理,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亮作为南新制药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应收账款协议签订事项,未督促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新保作为南新制药时任董事长,未审慎关注公司经营情况 — 3 —和财务处理情况,签字保证南新制药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时任总经理张世喜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亮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直接负责人,时任董事长胡新保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还应当对公司前述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张世喜、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亮回复无异议,时任董事长胡新保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一是部分违规事实发生时间早于其任职时间,任职期间未直接分管相关业务,不直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违规事项与其履职行为缺乏直接关系;二是基于委派兼任董事长职务,任职期间主要通过董事会治理、听取管理层汇报、督促内控建设、强调财务合规和风险防控等方式履行职责;三是在知悉违规事项后,积极督促公司内部自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四是应当将其与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区分处理。 — 4 —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胡新保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任期内签署相关定期报告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已经达到本所公开谴责标准,不因任职背景、职责范围等减免自身勤勉尽责义务。第二,胡新保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违规事项采取实质性履职措施,且相关事后整改措施系应尽法定义务,不足以减轻违规责任。第三,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当事人任职期间、履职措施、责任区分等因素,合理认定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条、第 14.2.5 条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实施办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世喜,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亮,时任董事长胡新保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5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11 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