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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48 号

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南新,A股

证券代码:688189;

杨文逊,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新保,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世喜,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亮,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湖南

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

管措施的决定》

(〔2026〕2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

实,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南新或公司)2021

年未及时对退货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虚增 2021 年营业收入

525.63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0.77%;虚增 2021 年利润总额

157.32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 0.71%;虚减 2022 年利润

1

总额 157.32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 2.13%。2024 年公司

未及时对应收账款折价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虚增 2024 年营

业收入 1,156.33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4.39%。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重点关注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

和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

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

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

第 5.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文逊、

时任董事长胡新保、时任总经理张世喜、时任财务总监李亮,对

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相应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

第 5.1.2 条,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2.1 条、第 14.2.2 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

2

管措施决定:

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文逊、时任董

事长胡新保、时任总经理张世喜、时任财务总监李亮予以监管警

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管)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

管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管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管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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