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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688 号

关于对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九龙中路 77 号武汉明德生物科技产业园

(一期)

(全

部自用)1 栋 1 单元 1 层 1 号 C 区;

陈莉莉,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锐,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明

— 1 —

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6 年 1 月 31 日,*ST 明德披露《2025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盈利 1200 万元至 180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

为亏损 7800 万元至 9800 万元,

未披露 2025

年度营业收入及扣除后营业收入的预计情况。3 月 23 日,*ST 明

德披露《2025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以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

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将 2025 年预计净利润

修正为亏损 1500 万元至 2500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10000 万元至 14000 万元;同时,*ST 明德新增预计 2025 年度营

业收入为 25000 万元至 31000 万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 23700

万元至 29700 万元,并提示*ST 明德股票交易在 2025 年年度报告

披露后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ST 明德未能在 2026 年 1 月 31 日前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的业绩预告和*ST 明德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提示公告。

*ST 明德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1 条、第 5.1.3 条第一款、

第 5.1.9 条第二款、第 9.3.3 条第一款的规定。

*ST 明德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莉莉,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王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

— 2 —

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ST 明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莉

莉,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王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对于*ST 明德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15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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