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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彬、曹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彬、曹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彬、曹晔:

经查,2022年3月至2025年5月期间,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国际或公司)发生多起诉讼、仲裁案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后续已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周文彬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曹晔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宝利国际、周文彬、曹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监高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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