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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蔡昌蔚、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蔡昌蔚、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何忠道: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收入核算不准确。公司前期对部分客户收入确认不当,部分收入确认对应的产品未实际发货或不满足终验收条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度三季报、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时任财务总监何忠道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二、存货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充换电项目在生产领料时,部分项目之间存在串领料的情况,生产领料混乱,造成公司部分换电站产品存货成本核算存在错误,导致公司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时任财务总监何忠道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不准确。一是公司2024年度对部分账面金额需要合并抵销的存货,直接按照单体报表存货账面金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未考虑合并抵销,导致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二是公司2024年度对部分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时,相关存货账面金额未包括其单独发生的组装人工成本,导致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三是公司2023年度对部分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时,未考虑相关存货对应的销售订单已取消或项目执行停滞,以及其他类似产品售价已低于存货单位成本等客观情况,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时任财务总监何忠道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四、现金流量表列报不准确。公司2024年度对有关票据贴现收款、到期承兑付款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计算错误,造成公司2024年度现金流量表“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列报金额不准确,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2024年定期报告代行财务总监职责)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五、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一是公司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失效,未能及时知悉、记录、处理存货项目中N95口罩机等存货的变动情况,导致公司存货账实不符,且公司未能够通过盘点等方式及时获悉相关存货的损失状态,公司存货盘点流于形式。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财会〔2010〕1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二是公司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失效,公司2022年度以前部分采购送货单等原始单据丢失,相关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财会〔2010〕11号)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未勤勉尽责,组织推动董事会及管理层保障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运行,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六、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到期未归还。公司2024年4月28日使用24,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2个月期限已满,公司尚未将该笔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第九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未勤勉尽责,违反了《监管指引2号》第三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瀚川智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蔡昌蔚、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违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更正、补充披露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后续检查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同时,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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