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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54 号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黄绍文、刘彦、陈学同、曾富荣、

孙海龙: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天音通信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黄绍文、刘彦、陈学同、

曾富荣、孙海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 号)

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核算方面

你公司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适用总额法、净额法的方法不恰

当;合并报表层面抵销科目错误、未对同一客户的应收与应付款

项进行抵销;对符合其他货币资金属性的资金、支付的贴现息会

计核算错误。

在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或者出现明显减值迹象

时,你公司未获取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并进行减值测试。

1

二、信息披露方面

你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披露关于转让债权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拟与关联方深圳旭富月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

富月邦)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享有的对深圳市天富锦创业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补偿款完整债权转让给旭富月邦。你公

司于当月收到上述债权转让款。但该事项未在你公司 2024 年度

报告中“关联方-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予以披露。

三、内控治理方面

你公司销售业务内控存在缺陷。未制订统一的销售业务管理

制度,销售相关业务流程的管理规定散见于各子公司。

你公司信息系统管理不规范。相关 ERP 系统存在账号冗余、

账号共用、离职员工未及时禁用等情形。手机分销、零售电商业

务运用信息系统管控不到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4.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黄绍文、总经理刘彦、时任财务负责人陈学同、

财务负责人曾富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

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孙海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4.2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

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

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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