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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证监局关于对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梦琪、郑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青岛证监局关于对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梦琪、郑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5号

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梦琪、郑妮: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你公司向控股股东青岛创锦融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锦融昇”)转出资金5,050,000.00元构成关联交易,针对该笔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并对外披露;你公司股东创锦融昇、青岛云动致昇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宸奥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你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公司经营场所被封控、主营业务陷入停顿未及时对外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时任董事长范梦琪,公司现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郑妮,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你公司向控股股东创锦融昇转出资金5,050,000.00元未按照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时任董事长范梦琪,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及《信披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梦琪、郑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被控股股东创锦融昇占用的资金,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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