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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卢铭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184号

(原标题:关于对卢铭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18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84号

关于对卢铭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卢铭斌:

经查,你在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熙泰大道证券营业部(原名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熙泰大道证券营业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新西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投资者销售非公司代销产品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以及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我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25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法治司;内蒙古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

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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