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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齐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齐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齐志: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影业或公司)及其子公司以支付信托理财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你及关联方提供资金20,992.68万元,构成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12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博纳影业未按规定披露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2023年,博纳影业及其子公司以支付信托理财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于冬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055.3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12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博纳影业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博纳影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你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另外,你作为博纳影业的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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