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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基石的裂痕!东方园林因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来源:电鳗快报 作者:电鳗号 2024-10-18 1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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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函》显示,经查,业绩预告方面。公司202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97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未准确预计净资产为负

(原标题:信任基石的裂痕!东方园林因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电鳗财经》电鳗号/文

在资本市场的舞台上,信息透明是维系投资者信任与企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近期,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ST东园”)因信息披露不规范而收到监管部门的警示函,这一事件如同一块巨石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了层层涟漪。

东方园林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东方园林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浩楠、贾莹、李在渊、刘晓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业绩预告方面。公司 2023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97 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未准确预计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财务报告方面。2018 年 6 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 PPP 项目。公司对该项目收入调整不及时,导致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金额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张浩楠作为公司董事长、贾莹作为总裁、李在渊作为财务总监、刘晓峰作为时任总裁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东方园林及张浩楠、贾莹、李在渊、刘晓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业内人士指出,信息披露作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桥梁,其准确性和及时性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公平与效率。东方园林此次因未能按照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基本要求,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动摇了市场对其的信任基础。这一行为反映出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流程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漏洞。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面对监管的警示是自我审视的时机。首先,应以此为契机,全面梳理并强化内部控制体系,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每一项决策和操作都在阳光下运行,重塑市场信任。其次,积极应对相关问题,同时深入分析原因,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资本市场的风云变幻中,没有永远的顺境,亦无不可逾越的逆境。只要企业能够正视问题,勇于担当,采取有效措施修复信誉,强化管理,必能在经历风雨洗礼后,以更加坚韧的姿态屹立于市场之中,实现真正的凤凰涅槃。毕竟,在商业的世界里,唯有那些能够在逆境中成长的企业,才能赢得长久的尊重与成功。

《电鳗财经》将对相关事件的后续进展保持关注。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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