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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叶昭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叶昭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叶昭龙:

2020年4月、5月,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宁能源或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相关议案。2020年12月,公司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完成股票发行。

在该次定向发行过程中,除已审议并于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外,威宁能源、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元)、投资者北京诚通工银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主体还签订含有特殊投资条款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包含限制威宁能源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强制要求威宁能源进行权益分派等内容,上述特殊条款未在股票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告书以及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威宁能源作为《补充协议》签署方之一,未及时就特殊投资条款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经证监会令第190号修正、第212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威宁能源控股股东贵州金元作为《补充协议》的签署方之一,知悉相关特殊投资条款,但并未督促威宁能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经证监会令第190号修正、第212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威宁能源时任董事、总经理叶昭龙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知悉相关特殊投资条款,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经证监会令第190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威宁能源、贵州金元、叶昭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公司及相关主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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