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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来兴、夏剑剑、邹权、叶兴波:
经查,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未严格监管用于主营业务。2022年公司3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与其他自有资金一起购买理财产品,产品到期后已赎回。二是募集资金专户之间存在部分资金混用于不同募投项目的情况。三是2023年2月至4月期间,公司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金额超出董事会授权额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来兴、总经理夏剑剑、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邹权、董事会秘书叶兴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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