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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逾7000万!又见内幕交易大案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侠名 2023-11-24 0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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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证监局日前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对杨荣内幕交易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股份)股票行为进行

(原标题:罚没逾7000万!又见内幕交易大案)


        近日因内幕交易“西藏珠峰”“宋都股份”的股票,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清源)执行董事杨荣被浙江证监局开出罚单,被没收违法所得3528.27万元,并被处以3528.27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达7056.54万元。

        因内幕交易 启迪清源执行董事杨荣被罚没逾7000万元

        根据浙江证监局日前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对杨荣内幕交易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2023年9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具体如下:

        2021年下半年,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清源)获悉西藏珠峰正在推进阿根廷盐湖提锂项目。

        2021年12月1日,启迪清源执行董事杨荣、总经理梅某与西藏珠峰总裁王某兵等人会谈,启迪清源表达了参与西藏珠峰盐锂项目的合作意向。

        2021年12月16日,宋都股份董事长俞某午和杨荣等人会面,杨荣向俞某午介绍了启迪清源有意向和西藏珠峰开展盐锂项目合作。此后,宋都股份、启迪清源就合作参与西藏珠峰盐锂项目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等细节开展商谈。

        2021年12月31日晚上,西藏珠峰董事长黄某荣与俞某午、宋都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陈某宁、杨荣等人会面,三方表达了合作参与西藏珠峰盐锂项目的意愿,其中宋都股份表达了作为项目资金提供方的意向。此后,三方就合作方式、合作载体、盈利模式等开展商谈。

        2022年1月17日21:02,杨荣通过微信向梅某发送内容为“浙江宋都锂业有限公司”的信息。

        2022年2月21日晚间,西藏珠峰披露《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称拟和启迪清源签订西藏珠峰盐锂项目合作协议,合同总价16亿元,预计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开始产生积极影响,对2023年度及以后各会计年度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将产生重大影响。

        2022年3月4日下午,黄某荣、俞某午、陈某宁、杨荣等人会面,基本上确定宋都股份加入西藏珠峰盐锂项目,将二方合同变更成启迪清源、宋都股份、西藏珠峰三方合同。此后,三方持续完善合同细节。

        2022年3月9日,宋都股份成立控股子公司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锂科),作为三方协议中宋都股份方的合同签约主体。

        2022年3月11日,启迪清源、西藏珠峰、宋都锂科正式签署三方协议。

        2022年3月13日晚间,宋都股份披露《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称宋都锂科、启迪清源通过签订协议,形成联合体,共同参与西藏珠峰盐锂项目的执行;西藏珠峰与联合体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涉及的设备采购金额为16亿元,宋都锂科就全部合同设备款进行垫资即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16亿元。同日晚间,西藏珠峰披露《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对前述三方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了公告。

        浙江证监局认为,西藏珠峰签订重大合同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前述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公开于2022年2月21日晚间。杨荣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

        宋都股份控股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前述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公开于2022年3月13日晚间。杨荣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

        对于杨荣内幕交易“西藏珠峰”“宋都股份”股票的情况,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荣控制并操作以下证券账户交易“西藏珠峰”“宋都股份”股票:一是杨荣于2021年12月16日在海通证券武汉光谷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信用账户(以下简称“杨荣”海通证券账户);二是杨荣于2007年1月10日在银河证券上海崮山路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杨荣”银河证券账户);三是刘某于2022年1月14日在海通证券武汉光谷营业部开立的普通和信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刘某”证券账户);四是张某丽于2019年7月24日在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张某丽”证券账户)。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荣使用自有资金,控制“杨荣”海通证券账户、“杨荣”银河证券账户、“刘某”证券账户、“张某丽”证券账户,合计买入“西藏珠峰”股票679,100股,成交金额合计21,692,372元,截至2022年11月28日已全部卖出,交易获利合计1,460,554.88元;合计买入“宋都股份”股票10,976,042股,成交金额合计36,783,936.04元,截至2022年11月28日已全部卖出,交易获利合计33,822,128.73元。经计算,账户组买入“西藏珠峰”“宋都股份”股票成交金额合计58,476,308.04元,交易获利合计35,282,683.61元。

        调查期间,杨荣对其前述交易“西藏珠峰”“宋都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浙江证监局认为,杨荣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杨荣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杨荣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最后,浙江证监局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杨荣违法所得35,282,683.61元,并处以35,282,683.61元罚款,若将上述两项合计,罚没款合计超过了7000万元。

        还有多位自然人也被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杨荣之外,还有多位自然人也被罚。

        根据浙江证监局日前披露的另外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对周娟内幕交易宋都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该局决定,没收周娟违法所得77,990.0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另外,该局还对梅波、徐玉清内幕交易西藏珠峰、宋都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梅波违法所得130,202.89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没收梅波、徐玉清违法所得1,021,380.11元,并处以1,021,380.11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梅波为启迪清源总经理。梅波与徐玉清系夫妻。

        天眼查资料显示,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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