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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 *ST蓝盾拟受罚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孙宪超 2022-07-07 1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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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子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 *ST蓝盾拟受罚)

*ST蓝盾(300297)7月6日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此前,公司于2021 年 12 月 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经广东证监局查明,*ST蓝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是公司子公司中经电商,于 2017年至 2019 年期间,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汇生活系统、EPAY 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中经电商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38亿元、1.65亿元、7911.56万元,占*ST蓝盾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6.22%、7.22%、4.1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38亿元,1.65亿元、7911.56万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6.79%、33.74%、8.33%。上述情况导致蓝盾股份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和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ST蓝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5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虚假陈述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均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8年4月26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ST蓝盾股票,并在2021年12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索赔预登记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2018年4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在此之前,*ST蓝盾于2022年6月20日发布公告,公司于 2022 年 6 月20 日收到绵阳中院作出的(2022)川 07 破申 3 号《决定书》及(2022)川 07 破申 3 号之一《决定书》,绵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公司预重整不影响投资者依法行使索赔权利。”厉健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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