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公司新闻 - 正文

ST东洋再领罚单 律师:受损投资者依法可索赔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孙宪超 2022-01-20 09:41: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ST东洋再领罚单 律师:受损投资者依法可索赔)

ST东洋(002086)1月19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回溯前情,ST东洋曾于 2020 年7月31日披露,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之后,ST东洋又于2021年12月1日披露,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据1月19日晚的最新公告,经山东证监局查明,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违法行 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ST东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相关有责人员也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另外,山东证监局还决定:对车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于雁冰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事实上,这并不是ST东洋第一次因虚假陈述而受罚。2019年9月30日,ST东洋(002086)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确认: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公司改正,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对实控人车轼处以90万元罚款,其他当事人处以5到30万元不等罚款。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2019年的处罚出台后,诸多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而该案目前已有一审胜诉判决。根据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3月9日到2019年1月14日之间买入ST东洋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5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针对2019年行政处罚索赔的诉讼时效仅余最后八个多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受损投资者莫错失获赔良机。”刘国华律师提醒投资者。

另外,针对ST东洋最新披露的公告,刘国华律师表示,继2019年9月之后,ST东洋今年再次因虚假陈述而受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东洋(002086)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8年5月9日到2020年4月29日之间买入ST东洋(002086)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东洋(002086)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东洋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