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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深交所就赫美集团被列失信被执行人事项再次发出关注函。
2018年12月11日,深交所向赫美集团发出《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要求赫美集团详细说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并要求律师、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在2018年12月18日前回函与对外披露。
赫美集团直至2019年1月26日才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且未完整回复深交所函询内容,律师与会计师亦未发表意见。
根据《回复公告》,赫美集团及赫美集团聘请的中介机构仍在核查相关情况,未能按期披露核查意见。深交所要求其说明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赫美集团及中介机构的具体工作内容,核查进展较慢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预计披露核查意见的日期。
根据《回复公告》,赫美集团仍在自查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
深交所要求赫美集团说明自查进展较慢的原因及合理性,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赫美集团自查的具体结果,并明确说明赫美集团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回复公告》,赫美集团子公司存在资金账户被债权人冻结的情况。深交所要求赫美集团说明以下问题:
(1)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账户银行名称、账户类型、被冻结金额、被冻结日期以及被冻结具体原因等,并自查截至目前赫美集团是否存在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如存在,披露详细,并说明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以列表方式说明目前赫美集团有息负债情况,包括融资(借款)方式、借款日、还款日、融资(借款)金额,是否存在逾期或者违约的情况。
最后,深交所要求赫美集团对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八章的规定,说明赫美集团目前的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完善、有效,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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