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一间附属公司)
于2026年10月6日,卖方(比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一名独立第三方个人买方订立买卖协议,同意出售销售股份(相当于出售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1港元。出售公司为比高电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中国境内的影院业务。完成后,出售公司将不再为本集团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将不再综合入账。出售事项已于协议签订当日完成。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该交易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需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出售事项预计为本公司拥有人带来约540万港元的估计收益,所得款项将用作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