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明确,主要股东持股未质押或冻结。发行人新增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商标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行人新增与中国光大银行吉安分行的2亿元授信协议及重大采购框架协议。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具备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