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定)
为加强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明确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以及信用账户内的股份。规定了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如公司上市一年内、离职后六个月内等。同时明确了股份变动的申报、公告要求及禁止交易的敏感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