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进行遴选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涉及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须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未采纳建议的,应在决议中说明理由并披露。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细则同时失效。
